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研究——以制度为中心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himco198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救济便无权利,权利与司法救济总是如影相随。公地悲剧证明了在制度设计上必须由特定的主体和程序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但是,在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之时,我国相应司法救济机制缺席致使大量受损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这无不暴露出传统诉讼理论之缺陷。法治之路漫漫而修远,唯有不断反思现有理论和制度之缺陷,在诉讼理念上有所超越,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解决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所致之纠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不受公权力损害,才能在法治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基于此种考量,选择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展开可行性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拟先对公共利益和行政公益诉讼作出界定,即公共利益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赋予全体公民的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则是指特定主体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在界定了与本文讨论息息相关的概念之后,笔者进一步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其理论基础在于权利的社会化与诉讼法在新型权利保护上有所突破、行政公益诉权具有宪法权利属性、对公共利益有进行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公平与效益相适应的法治理念。现实依据则是存在大量侵犯公共利益而无法得到规制的行政行为,只有诉诸行政公益诉讼才能改变这种现状。基于目前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及诉累风险的存在来反对建立公共行政诉讼制度的观点和主张,根本不足以反驳在我国践行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章在最后针对当前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障碍提出若干设想,主要是原告资格范围突破传统的“诉之利益”原则,直接利害关系人、检察机关和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具有原告资格,可以充当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判主体由行政审判庭指定专门的审判员承担审判之责,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诉讼效用的正常发挥应赋予原告实体请求权;在程序保障方面主要阐述了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做出合理的分配,不适用调解制度,行政诉讼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以及对奖励机制作了简单的构想,以做抛砖之尝试,引有识之士之璞玉。
其他文献
中国传统金融机构钱庄,萌芽于中国天然的经济土壤中,不断的发展壮大,转变衰落,历史悠久。钱庄分布广泛、遍及全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上海一直是近代中国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产生时期,应追溯到是上个世纪70年代。它是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搭建了房地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桥梁。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发展轨迹,经历过繁荣也遭遇了危
办好科普节目、普及科学知识是电视媒体的重要责任。本文分析了江苏教育频道《未来科学家》栏目,认为是以讲故事为创作导向,从叙事选题故事化、叙事结构多元化、叙事方式悬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