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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便无权利,权利与司法救济总是如影相随。公地悲剧证明了在制度设计上必须由特定的主体和程序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但是,在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之时,我国相应司法救济机制缺席致使大量受损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这无不暴露出传统诉讼理论之缺陷。法治之路漫漫而修远,唯有不断反思现有理论和制度之缺陷,在诉讼理念上有所超越,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解决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所致之纠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不受公权力损害,才能在法治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基于此种考量,选择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展开可行性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拟先对公共利益和行政公益诉讼作出界定,即公共利益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赋予全体公民的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则是指特定主体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在界定了与本文讨论息息相关的概念之后,笔者进一步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其理论基础在于权利的社会化与诉讼法在新型权利保护上有所突破、行政公益诉权具有宪法权利属性、对公共利益有进行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公平与效益相适应的法治理念。现实依据则是存在大量侵犯公共利益而无法得到规制的行政行为,只有诉诸行政公益诉讼才能改变这种现状。基于目前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及诉累风险的存在来反对建立公共行政诉讼制度的观点和主张,根本不足以反驳在我国践行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章在最后针对当前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障碍提出若干设想,主要是原告资格范围突破传统的“诉之利益”原则,直接利害关系人、检察机关和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具有原告资格,可以充当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判主体由行政审判庭指定专门的审判员承担审判之责,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诉讼效用的正常发挥应赋予原告实体请求权;在程序保障方面主要阐述了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做出合理的分配,不适用调解制度,行政诉讼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以及对奖励机制作了简单的构想,以做抛砖之尝试,引有识之士之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