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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刑是一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它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刑罚体系当中最为常见的刑种。近代以来,随着人文主义的勃兴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广泛传播,人类社会的刑罚总体上逐步由野蛮、残酷向文明、人道转变,并且,随着刑事社会学派的崛起,监禁的理念也由最初的单纯追求报应向更多地追求预防尤其是对犯罪者的矫正转变。在这种背景下,始自十八世纪的西方监狱改革开始改变先前监禁刑执行中所出现的只重视剥夺权利而不重视保护权利、只重视惩罚而不重视改造的局面,监禁刑的执行逐步开始向着维护犯人合法权利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方向发展。此后,在如何更好地实现对犯人的教育矫正、实现使其再社会化的目标的指引下,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监禁刑执行更是出现了人性化和社会化的趋向。对于这两种趋向,有必要对其加以仔细分析并对其中较为合理的制度化元素加以批判地吸收和借鉴,以期为我国目前已经展开的监禁刑执行的改革提供参考。本文立意即在于此。 本文主体部分分为五章,分别从监禁刑执行的概念及历史发展脉络、监禁刑执行的理念及价值选择、监禁刑执行的人性化趋向、监禁刑执行的社会化趋向以及完善我国监禁刑执行制度的建议等内容进行了论述。 第一章为监禁刑执行概述。本章首先对监禁刑及监禁刑执行的概念进行了分析,明确了监禁刑在执行主体、执行内容以及执行场所方面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本章又从历史的角度,对我国和西方国家监禁刑执行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梳理:我国和西方在古代都存在临时羁押性质的监禁,并都发展出各具特色的监狱制度,但是,在近代以后,监禁在西方逐步成为一种独立的刑罚,西方率先产生了行刑意义上的监禁制度,此后,经过监狱改良运动,西方监禁刑执行制度的发展走在了我国前面。目前,西方国家大都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监禁刑执行制度,包括相对科学的监狱设置与监管人员配置、罪犯生活与罪犯权利保障制度、宽严有度的管束措施以及社会化执行措施等。其总体呈现出人性化和社会化两大特点。 第二章为监禁刑执行的理念与价值选择。监禁刑的执行理念就是在监禁刑执行过程中所要秉承的指导思想或者说要实现的目标。在历史发展中,报应、威慑、教育矫正等都曾成为过监禁刑的执行理念。目前,尽管一些国家因行刑效果不佳等而重提报应主义理念,但从总体上看,教育矫正仍是大多数国家居于主导地位的行刑理念。不过,不可否认,报应、威慑也应是对教育矫正理念的合理补充。在执行的价值选择方面,人道主义、人权保护、公正、效率都应当是现代监禁刑执行的选择。 第三章为对监禁刑执行的人性化趋向的分析。自近代监狱改良运动以来,许多发达国家监禁刑的执行经过长期发展都出现了趋于人性化的现象。本章首先从监禁刑执行人性的的理论基础出发,对这种现象进行剖析。监禁刑执行的人性化,主要是对监狱当中所关押的罪犯实行人性化的管理,其是以尊重人性为基础的。人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否定了人性,就否定了人的存在,从而人性需要加以尊重。而对于人性的尊重就是对人性所反映的人的需求加以满足。从管理学的角度看,这种对成员需求的满足也是促进管理目标实现的一种有效途径。此外,执行的人性化也是行刑人道主义的必然产物,是通过人性感召实现对犯人的教育改造的理念的必然要求。其次,本章对荷兰、丹麦、英国、美国、日本等国的监禁刑执行的人性化实践进行了介绍,并对其进行了总结分析,指出,发达国家监禁刑执行的人性化实践普遍具有法制化程度高、囚犯待遇标准有明确规定;以行刑个别化为基础;对囚犯的人性化待遇与犯人分类制度、累进处遇制度相结合;对囚犯的人性化处遇是广度与深度的结合;对囚犯的权利的救济保障措施相对完善等特点,其在激励犯人积极改造方面有较大积极意义。不过,监禁刑执行的人性化不能超过一定程度,否则就是过度人性化,其是对行刑理念的背离,有损刑罚公正价值的实现,并且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而,在行刑人性化的过程中不能取消对狱内犯人权利的合理限制。我国在监禁刑执行改革中,既要对发达国家合理的行刑人性化措施予以吸收借鉴,又要从维护刑罚公正性出发,立足我国国情对犯人的权利进行适度的限制,以避免走入过度人性化的歧途。 第四章为对监禁刑执行的社会化趋向的分析。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作为社会的一员,个体需要被社会化,当社会化失败,个体形成反社会化性格时,就需要对其进行再社会化。犯罪是个体社会化失败的产物,对个体进行监禁就是为了实现对其的再社会化,使其将社会正常的价值标准和规范内化、形成正常社会人格,并重新融入正常社会。但是,监禁刑本身所具有的封闭性与这种再社会化过程是存在矛盾的,其剥夺了实现犯人再社会化所需的正常社会环境条件,并且还会使犯人接受狱内反社会的亚文化或形成“监狱化”的畸形人格。因而,经过长期实践发展,许多国家都将执行的社会化作为化解上述矛盾的重要途径。本章对美国、英国、日本、瑞士在监禁刑执行社会化方面的实践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发达国家监禁刑执行社会化措施的总体特点进行了总结分析,认为其较为有效的、具有共性的措施包括设置开放性矫正设施、发挥其过渡性作用;推行狱内行刑的社会化;运用开放性的替代执行方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再社会化工作;保持高的假释适用率;建立健全的释放计划及出狱人保护制度等。这些在监禁刑执行社会化方面有益的经验总结为我国下一步的监禁刑执行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可滋借鉴的参考。 第五章为完善我国监禁刑执行制度的探索。在《监狱法》颁布、建设现代文明监狱的目标提出后,我国的监禁刑执行制度便处于不断地改革探索和不断完善之中。当代世界范围内监禁刑执行出现的人性化和社会化趋向为我国的监禁刑执行制度改革带来了启示。观念的变革和法制的完善在改革中具有先行和基础的意义。在改革过程中,应当首先转变传统的保守观念,建立起科学的犯罪原因和行刑目的观,对犯人的法律地位及合法权利、对封闭监禁的局限性有正确认识。并且,作为执行的基础,还应当健全法制,建立起由不同层次法律法规相互配合的、相对完善的监禁刑执行法律体系。有了观念和法制的保证,改革中,还应考虑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监禁刑执行制度进行完善。一方面,要吸收国外监禁刑执行人性化方面的合理经验,以行刑人道化和促进教育目标实现为出发点,使行刑更加顾及犯人的个性特点和需求的满足,这就需要在健全犯人分类制度,合理加强对犯人权利的保护,健全犯人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进行改进;另一方面,要顺应监禁刑执行的社会化趋势,改变目前我国监禁刑执行普遍过于封闭的局面。这就需要在完善监狱分类、设置开放性矫正机构;完善累进处遇制度;推动狱内处遇的社会化;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率;健全犯人释放准备与出狱人保护制度等方面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