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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的社会基础。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目前许多行政管理学专家学者都在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的稳定与发展是整个中国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基础。费孝通先生曾提出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我国民主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十三亿中国人有九亿多在农村,让80%的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基层自治制度,对于落实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精神,体现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及村民会议的权力和组织形式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确立起来,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此法,从而把我国村民自治工作和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村民自治是一种源自农民的制度创新,是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不断完善的村民自治结构及功能必将推动整个国家的民主化进程。但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随着村民自治在广大农村的实践,日益暴露出许多方面的问题。我曾直接参与了村民自治的实践活动,对此有着直接的感受。实践在发展,理论应不断取得进步并发挥重要导向作用。加强村民自治的理论研究,涉及到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本文秉承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把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制度,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对村民自治作了规范研究,以期达到深化村民自治理论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