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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伴随着我国税制改革出现的新罪名,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由于出现时间较晚,立法规定又不明确,司法解释也没有及时出台,很多问题在实践和理论上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致使司法认定困难,给广大法律工作者造成困惑和麻烦。本文重点对实践中争议的4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虚开与代开的关系问题,提出:代开包括为他人虚假代开和为他人如实代开两种形式,在为他人如实代开中,如果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则属于虚开;如果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则不应认定为虚开。2、犯罪数额认定的问题,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三个犯罪数额需要认定,包括虚开税款数额、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和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数额。3、主观故意认定的问题,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特定目的。4、单位犯罪认定的问题,提出: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是单位内部人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整体利益归属于单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三个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的诉讼过程及裁判结果来反映司法实践中对于如实代开、犯罪数额等认定的不一致,这也是本文为什么要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部分是虚开行为的认定。此部分对虚开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介绍了虚开的四种表现形式,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重点研究了代开与虚开的关系,提出应根据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认定如实代开是否属于虚开,是否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三部分是主观故意的认定。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特定目的。第四部分是单位犯罪的认定。简要阐述了单位犯罪的概念,认为构成单位犯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