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评估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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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起于二十世纪70年代的政府绩效评估是当代政府改革的重要主题之一,是私人部门管理经验向公共部门移植的代表,对政府绩效评估的研究已经成为公共管理学、财政学、审计学等学科的一个重要领域,而行政法学界对这一领域则向来关注甚少。实际上,政府绩效评估与私人部门的绩效评估有所不同,绩效评估技术在公共部门的引入既要求变革行政组织本身,更要求变革行政组织所处的制度环境,这涉及到公民与政府之间、政府与其它国家权力之间、政府系统内部不同组织之间一系列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重新安排。因此,政府绩效评估已经远远超出了行政组织内部管理技术的范畴,而与公民的政治权利、各国家机关间的权力结构、政府预算体制等问题密切相关。正因如此,在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可能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规程得到解决,而必须由法律加以调整,许多发达国家也因此而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本文所研究的,正是有关政府绩效评估的若干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第一章依托公共管理学上的研究成果,对政府绩效评估中的若干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给予扼要介绍。首先,在界定了绩效、政府绩效等核心概念的基础上,笔者分析了包括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在内的政府绩效具体内涵。其次,本文借鉴公共管理学上的研究,将政府绩效评估界定为根据管理的效率、能力、服务质量、公共责任和社会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判断,对政府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的投入、产出、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所反映的绩效进行评定和划分等级的过程。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政府绩效评估与私人部门绩效评估的不同,笔者论述了政府绩效评估在现实中的困难。再次,笔者介绍了政府绩效评估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背景,认为它是政府职能扩张所带来的财政压力,现代民主意识进一步高涨,以及“新公共管理”运动对绩效评估技术产生的强烈需要三者共同所用的结果。最后,本文以英、美两国为例简要叙述了政府绩效评估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  本文第二章论述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宪政基础以及在中国发展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资源。首先,从宪政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秩序下,政府绩效评估的必要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获得解释:第一,在人民与政府就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绩效评估是解决代理问题的必要约束或激励机制;第二,政府绩效评估是证明政府的绩效合法性从而证明其统治权威的不可缺少的工具;第三,政府绩效评估也是当代政府改革背景下政府公共责任内涵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次,笔者提出我国《宪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国家机关精简效率原则是在我国发展政府绩效评估的宪法依据,而这一原则又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为行政法上的行政效率原则。再次,笔者根据我国行政法上现有的各种行政效能制度,详细地分析了政府绩效评估在这些制度中的成长空间。  本文第三章论述了有关政府绩效评估的立法问题,并以其中的典范——美国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GPRA)为中心介绍了政府绩效评估的最基本制度框架。首先,笔者提出了政府绩效评估的立法目的,认为制定有关政府绩效评估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政府绩效评估的常态化并赋予其权威,并为评估的实施确立一个基本框架,而这些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调整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外部关系。其次,本文论述了政府绩效评估的立法模式,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认为其基本模式包括两种:一是统一立法模式;二是分散立法模式。目前,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即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用于集中调整政府绩效评估问题的,只有美国。大多数国家采用了分散立法模式,并未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绩效法律,而主要通过政府组织法、财政与预算法、审计基本法三个方面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政府绩效评估问题。再次,本文围绕政府绩效立法的典范——美国的GPRA论述了其制度框架,包括其立法过程、基本内容、主要特点,以及正、负两个方面的实施效果。最后,本文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绩效立法的各阶段目标和立法模式上的选择。  本文第四章分析了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与评估体制。首先,笔者以评估权的合法性为标准界定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多元主体,认为这些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被评估者自身、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政府中的专门机关、特殊情况下的独立机关与一般社会公众,而这些主体的有机组合就构成了一个国家政府绩效评估的基本体制。其次,笔者分析了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体制的现状,认为迄今为止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活动始终在政府主导的评价体制下进行,而这种体制严重地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也弱化了绩效评估所应有的约束和激励作用,更是对立法机关监督权和公民参政权的压抑和漠视。再次,笔者提出了在我国构建多元化政府绩效评估体制的目标,并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点在于强化权力机关的评估权,推动社会评价政府的制度化,同时完善政府内部的绩效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多主体评估的内在协调。  本文第五章论述了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着重提出应当通过发展政府绩效预算以利用评估结果建立对政府机关的激励机制。首先,笔者提出对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的最重要运用,在于根据评估结果建立对被评估者的激励机制,并根据现实归纳了间接激励与直接激励两种途径,同时比较了其优劣。其次,笔者提出建立政府绩效预算,将绩效评估所获得的结果与信息作为政府预算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建立政府绩效激励机制的正确方向,并介绍了政府绩效预算的制度框架、制度特征、发展历史及其对政府机关的激励作用。再次,笔者梳理了我国政府绩效激励的现状,提出了在我国发展政府绩效预算的目标,并在分析建立这一制度所需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了现阶段我国发展政府绩效预算的策略。  本文第六章主要围绕政府绩效评估中十分重要而又相对独立的一个部分,即政府绩效审计上的法律制度加以研究。首先,笔者在介绍政府绩效审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这一领域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绩效审计权在法律上的确立;审计体制与审计机关的独立性问题;绩效标准与政府职能的一致性;对审计过程的控制;审计结果向法律责任的转化。其次,笔者以美国、澳大利亚与德国为例,详细地介绍了立法型、半立法半独立型以及独立型审计体制下的政府绩效审计制度。再次,笔者在分析了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制度基础和发展现状之后,提出了发展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制度构想。笔者认为,在我国发展政府绩效审计的关键在于实现从行政型审计向立法型审计的根本转变,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立法构筑政府绩效审计的制度体系,最后提出,我国的政府审计在未来可能走向绩效审计与传统财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审计模式。  最后,本文第七章选择了近年来我国政府绩效评估领域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若干典型事件,包括深圳市于2001年开始的政府绩效审计、甘肃省2004年的“第三方”评价政府,以及2001年开始的厦门市思明区政府绩效评估,对其进行了制度上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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