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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古今中外,实践证明任何没有约束的权力都是危险的,必须对权力加以有效制约和制衡,权力才不至于变成特权,才不至于被滥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权也是一种权力,只有这种权力有效而且高效的发挥,才能使公司高效的运转。大陆法系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般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掌握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宜;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指挥和管理;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专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我国现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和监督模式是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均向股东大会负责。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董事会充分行使了对公司的指挥和管理权,但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出立法本意所期望或是理论上所应有的监督作用。最主要原因是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立法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可操作性以及这些职权实施的保障机制,因为立法上就存在的缺陷,导致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难以有效开展监督工作,监事会的监督没有力度,监事会人员无法监督或没有能力和精力进行业务监督,监事会根本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职责。但典型大陆法系德国、日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却运转的很好,其经验和做法很值得借鉴。鉴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的现状,我们要通过立法上完善监事会制度,来不断完善监事会,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力度。在借鉴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德、日在此方面的成功之处的基础上,根据立法上的不足现状,提出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明确监事会人员构成、扩大监事会职权、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方式、方法和手段、建立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五个方面的完善建议。 希望首先通过立法上的完善来让监事会的监督有法可依,让监事会有能力去监督,让监事愿意也必须去监督,并让不接受监督的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以此来完善和落实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