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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问题是刑法理论界与实践界的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存在广泛争议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中,盗窃未遂问题涉及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分,盗窃着手的判断以及对盗窃未遂的处罚等等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是频发型犯罪,如何对盗窃未遂正确定罪量刑,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正因为盗窃未遂问题涉及的理论争议广泛,存在各家之言,导致实践中也无法形成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本文试图对盗窃未遂的相关学说一一剖析,并希望在此基础上,能为正确处理盗窃未遂提供有裨益的意见。首先,文章从犯罪未遂的概念着手,以犯罪未遂的概念内涵推导出盗窃未遂的定义,在这一过程中,本文对盗窃实行行为,盗窃的着手以及盗窃的既遂未遂问题都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然后进一步,文章探讨了盗窃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这一问题是前提性的,只有存在盗窃未遂形态,才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该罪未遂形态的成立范围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盗窃罪的构成分为两种类型:“数额较大”型的盗窃罪和非数额型的盗窃罪。因此,对于盗窃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也需分这两种情形讨论,分别对其是否存在盗窃未遂形态进行研究。在理清盗窃未遂相关基本问题之后,文章重点探讨了盗窃未遂的合理定性与处罚问题。理论必须和实践相结合,研究盗窃未遂的相关学理,正是为了指导司法实践,最终归结到如何对盗窃未遂合理定性以及正确处罚这两个问题上来。而这两个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先对盗窃未遂的法律规定有一个正确、合理的理解。文章对盗窃未遂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立法都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肯定了其合理之处,也提出了疑惑。对于盗窃未遂的定性,文章提出以下三个观点。第一,盗窃罪名中的“数额较大”不是纯粹客观的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第二,盗窃未遂应当与盗窃既遂的数额标准一致。第三,应先判断是否成立盗窃罪再判断该盗窃罪的形态。最后,文章对如何处罚盗窃未遂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未遂处罚问题和既有既遂形态又有未遂形态的处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