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还事关国计民生和政治稳定。逐年升级的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权责不明、问责乏力的缺陷。全文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部分,第二部分是正文。导论部分主要包括文章研究背景、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方法、国内外研究现状等内容。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研究是建立在食品工业的一体化和食品贸易的全球化,食品生产和销售方式发生改变,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大背景之下。对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研究建立规范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的基础之上。正文分三个部分。食品安全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不存在绝对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主体限定于国家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恒定性。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主体不应当局限于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还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司法、公民或其他组织。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具体范围包括行政主体违法、依据违法、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四方面的内容。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研究是以人民主权理论、权力制约理论和责任政府理论为基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研究是以食品安全监管运行体制为支撑,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变化对行政问责的研究有重要影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存在的五大弊端:第一,行政问责的对象不够具体。在不同的时期,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不完全相同,虽然法律对权力主体和范围进行划分,但是实践中却出现权责错位的情况。第二,有关行政问责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少,立法不够健全。第三,行政问责的问责范围仅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被视为行政问责的“禁区”。第四,行政问责的救济机制缺失,申诉、控告权并不能保障被错误问责人的合法权益。第五,行使行政问责权的主体结构单一,人们习惯于把异体问责的主体排除在行政问责主体之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第一,制定行政问责法,统一行政问责规范。第二,拓展行政问责的对象范围,增进食品安全行政问责的广度。第三,充实行政问责权的主体,实现行政问责的主体多元化,将行政问责权进行分流,避免出现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情况。第四,通过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改革和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管体制对行政问责的支撑机制进行完善。第五,通过建立被问责人跟踪制度、落实行政问责的救济途径、规范被问责人的复出机制三方面对问责救济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