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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预算作为国家协调收入的代际分配和时间分配的计划,国家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取得财政收入,并为全体公民进行福利统筹,以特定的主体对社会保障收益人进行财政开支,是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给力减震器,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贫富差距增大、人口老龄化加剧等诸多问题日益凸显。社会保障预算的作用将会影响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与经济行为。预算法对于规范预算草案编制、预算审批监督和预算管理执行具有确定性的指引作用,更体现了权力约束、责任承担、权利救济、民主公开等法治思想。我国社会保障资金规模逐年递增,但社会保障财源的持续性仍然存疑,社会保障的“质”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未很好处理社会保障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关系来缓解社会保障财政压力,未对社会保障预算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导致资金的利用率偏低、资金落实不到位,且屡次出现社会保障资金被挪用、侵占的现象。可见,通过立法程序,建立完整、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法律制度是促进社会保障长远发展的客观需求,是社会保障财政合法高效运行、社会保障权利人得到有效保护的现实需求。如果缺乏法治的社会保障预算,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其代价是巨大的,会导致大量的稀缺公共资源不是惠及每位公民而是为少数人服务,不是扶助弱势群体而是用于与社会保障无关的领域。社会保障预算作为多学科知识的融合点,具有鲜明的个性,建立法治的社会保障预算是要使预算的立项、起草、审批、公布等行为有法可依,而预算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无法完全适用于社会保障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立法是必要且可行的。以美、英、日为代表的域外国家实施社会保障预算法治已经先行一步且已经较为成熟,而我国社会保障预算法律制度较为滞后,社会保障预算立法模式不明、层次低、体系乱,各级政府进行社会保障预算立法、执法及守法的水平不高,无力承担社会保障预算的责任,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制度的发展。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处于体制转轨的利益调整时期,进行社会保障预算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须解决社会保障预算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匹配,充分总结域外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立法模式、立法基本内容的成因与现状,总结全国各地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制度设计,加强社会保障预算财政法治建设。本文在最后一章对社会保障预算立法进行尝试性的构想,在单独制定社会保障预算条例的思想指导下,对社会保障预算立法的基本原则、预算范围、内容、审批、执行、法律责任等进行具体规定,对社会保障预算过程的实体标准和程序合理进行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