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行政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行政权力不断扩张,并且逐渐向立法和司法领域渗透,变得越来越难以制约和控制。日益强大的行政权力必然会侵犯到作为行政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破坏民主,影响法治。针对这种状况,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来规范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程序法通过赋予行政相对方程序性权利,使之能够对抗行政实体性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随着行政程序法的不断完善,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行政听证制度也发展并成熟起来。 由于行政听证制度较早的确立于西方,因而西方国家对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比较成熟,在听证的种类、形式、适用范围以及程序等方面都有深入详尽的研究论证。我国直到1986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才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由于起步较晚,加上中国特有的历史因素的影响和现实政治环境的限制,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虽也有相当大的成果,但较多是在法律理念的基础上,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原则进行描述;或对其在具体实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正。从行政学视角下审视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却不是很多。 本文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着眼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深刻的现实政治环境,运用民主行政的理念和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对行政听证制度在促进我国民主行政的发展完善方面的作用进行了详细论证,强调了行政听证对于实现民主行政的重要性,指出了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的缺失,最后落脚于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来发展完善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推进我国民主行政的进程。 全文共分为四个组成部分,其逻辑结构如下: 第一章首先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方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接下来,本文并没有停留在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层面分析上,而是着眼于其民主和法治底蕴,点明了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民主行政理论和行政法上的平衡论。 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民主行政理论和行政法上的平衡论不仅仅体现在法律规定当中,更重要的是它们已渗透在这一制度得以确立的原则之中,从这一角度入手,文章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如下几项一般原则进行了简略介绍: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回避原则,事先告知原则和案卷排他性原则。 显然,行政听证制度对于我国的民主和法治的实现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文章的第二章也就自然论及行政听证制度的民主价值和法治价值。公开和公正是民主行政的主要特征,行政听证制度通过严格的程序要求保证了行政活动的公开和公正,也就必然有利于民主行政的实现。可以说,听证程序可以使行政权力运行处于行政相对方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形成对行政主体权力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听证是约束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违法和任意行使,从而最终实现行政民主化的有效手段。 民主和法治总是结伴而行的,行政听证制度在推进我国法治进程方面也必然有其重大意义,第二节在这一方面进行了论述:作为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的程序性制度,听证不仅保证了行政活动的公开和公正,而且这一过程本身就是非常生动的法治教育活动,有利于人们法制观念的培养,也就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此外,听证制度确立了相对方的程序性权利,使之能够运用这种权利对抗强势的行政权力,有助于控权目的之实现。最后行政听证制度可以使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中止,可以说是一种事前的补救方式。 本文的第三章,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现状,紧接着指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失,以及这些缺失对于民主行政之实现的重大危害。具体而言,这些缺失的主要表现是违背了民主行政的公开公正理念,合理合法理念和责任行政理念。文章从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对形成这些缺失的危害及其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合理分析。这就自然而然的摆出一个问题:如何去弥补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这些缺失,如何使得这项制度更加有利于我国民主行政的发展呢?这就是本文第四章所要论及的问题。 由于国外的行政听证制度发展的比较成熟,因而第四章在谈及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时候,不只是考虑了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环境等因素,而主要是对比着国外比较成熟的听证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的: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主持人;听证的参加人员;听证的公开原则和听证笔录的约束力等。文章指出,若想使行政听证真正成为我国民主行政发展的制度性力量,就必须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