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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其竞争性在“拥挤点”以后逐渐超过自然垄断性,电力市场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三点技术经济特征为政府干预电力价格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同时,必须对新时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时代要求予以回应,电力用户间不公平的交叉补贴也需要加以纠正,基于上述必要性,我国于2012年正式推出居民阶梯电价。我国电价规制模式是与电力市场改革同步进行的。目前,居民阶梯电价的模式正取代原有的一部制居民电价制度,并在节能减排、引导消费等方面良性效应初现。在法律视野下考察居民阶梯电价,主要存在四点问题。第一,居民阶梯电价立法支撑不足,表现为:作为行业综合性法律的《电力法》缺乏对居民阶梯电价的规定,难以适应电力改革的发展,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电价制定规章与上位法《电力法》有部分冲突,阶梯电价实施过程中也缺乏有指导作用的具体法律规范;第二,电价阶梯划分制度的合理性受到质疑,具体划分中对范围、地域、时段因素的综合考量有所欠缺;第三,电价听证制度的听证代表存在代表性不足的问题,此外,电价听证中信息不对称、公开透明性不足;第四,居民阶梯电价缺乏有效监管,表现为:原有监管机构法律定位本不明,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接管电监会职能后,不仅原电监会已存在的问题未予解决,作为国家发改委下属部门的身份又极易陷入政监合一的低效率之中探寻有效措施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的法律规制,可以从以下方面重点着手。其一,完善以《能源法》、《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在相关法律中加入对居民阶梯电价规制的条款以适应时代要求和监管实践;其二,应从第一阶梯电量、阶梯区间价格差距、阶梯电价模式选择和计价周期四个方面优化居民阶梯电价;其三,规范居民阶梯电价听证制度,尤其是要规范阶梯电价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完善阶梯电价听证具体实施程序以及增加信息公开程度;其四,完善我国居民阶梯电价的监管体制,其中应着重明确居民阶梯电价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授予其恰当的监管权力。在可预见的未来,政监合一的电力价格监管模式应受到足够重视,要规范居民阶梯电价监管的行使程序,完善司法介入的民主监督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