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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污染也日益严峻。国家运用法律、政策等途径来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但这一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一方面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方面起着引导企业投资取向的作用。鉴于商业银行特殊的地位,怎样做到商业银行这种表面上不直接与环境资源发生关系的企业也承担环境责任,使商业银行的杠杆作用充分的显现出来,是目前国内外讨论的热点。为了发挥商业银行经济杠杆的作用,应当强化商业银行的环境责任,这是遵循社会契约理论、平衡权利义务的必然要求,是商业银行为因其贷款而使破坏的正义得到校正的表现,是银行减小风险、增强自身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完善我国绿色经济制度的需要。法律作为维持文明社会秩序、提高效率和实现正义的工具,从法律上明确规范商业银行的环境责任,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单独的立法模式使得法律之间无形中产生了许多冲突,整合现有法律的立法模式使得立法的工作量加大,将会使环境保护法太繁杂。这就需要探索出一种新的立法模式。构建专门规定商业银行的环境责任法和对商业银行法、环境保护法修改相结合的综合立法模式,就是本文设想的一种模式,即制定《金融业环境责任法》与对《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进行修改相结合的模式。由于商业银行不直接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但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与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有关系,银行就应为其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一种无过错的共同连带责任。《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应统领《金融业环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为了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减少因保护环境而受到的损失,也应从税收等方面对在环保方面做出贡献的银行给予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同时也要加强各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来完善绿色经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