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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格言:“法不强人所难”,其正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所在。自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国诞生以来,对刑法功能发挥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虽然未在我国刑事立法所承认,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现象,比如许霆案的改判、“于欢辱母杀人案”等。本文结合同样体现“法不强人所难”的中国古代法律“亲亲相隐”制度,对在中国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分析研究。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先以中国古代法律“亲亲相隐”制度入手,分析了“亲亲相隐”制度的作为中国法律思想儒家化的代表及其演变的过程;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的内涵,与历史渊源,期待可能性最初由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本文通过介绍期待可能性在日本适用的情况,从而延伸到在我国的研究现状;第三部分,笔者主要结合中国古代法律“亲亲相隐”制度分析了我国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要性及可行性。虽然大多数学者都认同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蕴含的精神价值,但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我们应当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认真对待期待可能性对我国刑法体现改造的积极作用;第四部分,笔者就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作了相应的论述,随后,又就期待可能性在我国适用的具体路径提出了自己的方案,主要包括在刑法中将期待可能性置于刑法总则和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刑法分则中的一些具体量刑情节的具体罪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