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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衡平性的制度,在独立人格制度更加注重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强调对实质正义的保障和追求,为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提供了重要支持。公司作为市场的细胞是市场的组成部分和发展基础,独立人格制度是公司制度展开和延续的前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清洗剂,帮助市场清扫害虫公司,为市场提供清洁、健康的发展氛围。到目前为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国外某些发达法域,如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拥有着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丰富的内涵以及成熟的制度体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简单的一两个法条,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梳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法律体系时,笔者发现我国现阶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体系非常不成熟。这种不成熟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理论上,国内学者的研究广度和深度不够,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客观认识和主观判断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忽视了对反向刺破和姐妹公司间刺破两种特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总体上讲,理论体系不成熟。第二,立法状况粗糙,现有法律条文简单,不成体系;法条内涵狭窄,缺乏对反向剌破以及姐妹公司间刺破两种特殊类型之人格否认的规定,法律条文不明确、不清晰。第三,公司法人格否认相关案件审判依据模糊,当遇到特殊的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时,法官缺乏对法律变通适用的勇气,现有法律条文缺乏对案件判决的支撑,法理和原则成为判案的常用工具。总结以上几点,我国现阶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状况和审判实践脱节,理论研究难以支撑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急需引入反向刺破以及姐妹公司间刺破两种特殊而又重要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类型,公司人格否认法律体系之完善任重而道远。总之,在法治化不断深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制度的完善应该先行。具体到公司法人人格独立领域,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修改当下的相关立法,引入外部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姐妹公司间人格否认制度,以法律条文的扩张解决现实中的矛盾,以法律条文的完善引导市场行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笔者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深入浅出地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扩张和完善进行探讨并提出一定的建议:第一部分,梳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起源和历史延伸为参照,映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理论研究情况,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特征以及价值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归纳。将反向刺破和姐妹公司间的刺破进行制度介绍和制度分析,希望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第二部分,从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现状出发,梳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体系,从立法和法律适用的角度检测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司法判决作为衡量我国制度现状的重要指标,从实践中来,发现、分析问题,为之后的制度扩张以及完善提供一定的现实基础。第三部分,以公平、正义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和法律之间的互相影响的角度分析我国现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扩张和完善的必要性。以解决问题的态度明确我国制度扩张和完善的可行性,给我国制度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以两种不同的改革指导思想指引两种不同的改革路径。温和的以现有制度为基础和核心,试图以修补的方式进行制度扩张和完善;激烈的将现有制度和法条全面推翻,以重新立法的方式确立完善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笔者改变了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的一般路径,突破传统的以研究主体、客体这一逻辑路径下的研究方式,从判决的结果发现问题,以判决的逻辑思路分析问题,放弃内部人反向刺破这一英美法系更为倾向的反向刺破方式,选择将外部人反向刺破这一英美法院看来的非常态反向刺破引入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对国外制度的吸收和中国化。本文的不足:由于对判决搜集的数量较少,再加上没能对作出判决的法官或者是法院进行访问,本文的事实论证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除此之外,在制度的借鉴和引入方面,外语水平的限制也使本文的外文基础资料显得较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