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研究——以制度的文化分析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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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的产生展现了人们超卓的抽象概括能力和法律技术的高度发达,昭示了国家民族理性文化的成熟和法律制度文明甚至整个制度文明的进步程度。中国古代刑法典中总则不仅其产生远远早于东、西方其他各国。而且内容先进成熟,其形式的完善和理念的先进即使与现代刑法总则相比亦不遑多让,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对世界法律制度文明的重要贡献。但是如此重要的法律文化现象却至今未见有足够深入的探讨,学者们大都将关注点集中于古代刑法中相关具体制度文化或法律思想,而没有从“刑法总则”的视角将相关制度理念进行体系化的、纵向的整合剖析。为此,本文拟从法律制度文化的视角,对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产生、思维定势、成就及其根因进行一次综合系统的归纳探讨。   本文的核心观点为:中国古代刑法总则具有自身独特的思维定势,其不仅在刑法典中独立成章的时间远早于东、西方其他各国,而且体例结构完善,内容理念先进成熟,是中国对世界法律制度文明的重要贡献。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中国古代刑法总则作为研究主题,本身就是一个创新。迄今为止,本主题尚无专著、博士论文发表。本文首次从法律制度文化的视角,在“刑法总则”的层面上,对中国古代刑法总则中相关制度理念进行了宏观的、体系化的、纵向的整合剖析。   第二、从直觉思维、群体本位、延续意识三个角度对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特有的思维定势作全面、深入地归纳分析。   第三、突出强调从比较法的视角,通过中国古代刑法总则与东、西方典型成文法典之间的比较,综合系统地归纳探讨了中国古代刑法总则形式和理念上的立法成就。   第四、从文化、政治、经济等背景层面对中国古代刑法总则成就煌煌的根因作了系统性分析。   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分为四章,在追溯了中国古代刑法总则演进历程的基础上,归纳分析了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特有的思维定势、辉煌的立法成就及其文化、政治、经济背景根因,正文共计11余万字。   导论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刑法总则的内在价值作了剖析,揭示出刑法总则的产生标志着成文刑法典形式的最高阶段;提升了成文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缓和了成文刑法典内容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昭示了国家民族理性文化的成熟和法律制度文明甚至整个制度文明的进步程度。二是对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概念和名称沿革做一简要概述。三是概括性地介绍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和论证逻辑,勾画出全文大致的轮廓。   第一章,对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演进历程作了纵向宏观的阐述。刑法总则的出现是法律技术和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刑法总则出现在法典中之前,最初的痕迹表现为零散的理念制度。它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从习惯法中具有总则性质的理念规定、到单行法为主的成文法中具有总则性质的律文、再到成文法典中的总则这样一个发展历程。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而唐永徽三年编著的《唐律疏议》则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最高成就。以两者为界碑,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经历了《法经》产生之前的源起萌芽阶段、《法经》产生到《唐律疏议》编著之前的初生发展阶段、《唐律疏议》颁行的成熟鼎盛阶段和唐之后的承袭完善阶段。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影响远及于中华之外,其体例结构和制度理念为朝鲜、日本、越南、琉球等东亚其他诸国立法时争相仿效沿袭。   第二章,就中国古代刑法总则区别于西方的思维定势进行了归纳分析。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思维定势鲜明地体现为直觉思维、群体本位和延续意识三个层面。就直觉思维而言,中国古代刑法总则认为天与人之间、法与情之间都是融合贯通的,将法与天理、人情等置放在一个相互关联贯通的系统中进行关注考量,从对法与天理、人情的整体全面把握中分析寻求法律之“道”。就群体本位而言,与重视强调个体地位的西方文化不同,中国古代刑法总则更重视人的社会价值,认为个体是其所属社会关系的派生物,其价值因其所属群体的存在而体现。这种群体表现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一是家族之外的同僚、邻伍以至整个国家社会等非血缘群体。法律的作用就在于维护这种群体体制秩序的恒定:一方面,认同其作为整体的存续;另一方面,维护群体内部的等差序列从而确保其存续的恒远。就延续意识而言,中国古代刑法总则极为注重追溯相关原则制度的历史沿袭,推崇先哲成法,将因袭成法视为立法的最佳方略。   第三章,就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成就从“形”与“神”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阐释了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形完神足”。就“形”而言,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形式完备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与古代东、西方法典相比,《法经》与《唐律疏议》中已有独立的刑法总则,而同期古代东、西方刑法典仍是具体案例和简单条文的堆砌,尚未有总则、分则之分,两者之间是“有”与“无”的差距;二是与近现代刑法总则相比,中国古代刑法总则体例结构完善,在立法技术上毫不逊色,两者不过伯仲之间。就“神”而言,中国古代刑法总则蕴含的精神理念极其成熟先进,现代刑法总则中的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理念以及对刑事责任进行主观考量的原则、刑罚的矫正意识等基本原则制度在以《唐律疏议·名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刑法总则中都已经有了圆熟完满的表达。   第四章,从最早设置刑法总则的《法经》和其《名例律》代表着中国古代刑法总则发展鼎盛阶段的《唐律疏议》这两部传世法典的时代背景入手,通过政治、经济、文化三个角度对中国古代刑法总则既“早”又“好”的根因进行了探寻。就“早”的根因而言,《法经》产生的战国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大变革时期,经济发展、政治结构的变动和思想文化的繁荣为《法经》的制定颁行奠定了必要的根基。而与中国同期的其他著名东西方古典文明由于种种因素,在当时还达不到与中国法律制度文化同等发达的程度,或者尚无成文法典产生,或者成文法典中还没有分离出独立的总则篇章,使得中国法律制度文化在当时一枝独秀,遥遥领先。就“好”的根因而言,自秦汉至唐以来,中国农业经济持续发展,文化进程延绵不绝,并且很早就建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帝国,逐步构建了成熟完善的官僚体制和先进的人才选拔机制,为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先进完善奠定了稳固的政治、文化、经济基础。使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发展在唐朝时达到了一个光辉灿烂的峰顶。   结论部分就论文中应进一步深入拓展探讨的中国古代刑法总则之成就及其根因问题作了简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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