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中“不同意见书”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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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速度的不断加快和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理念和特有的司法制度渊源不断地被介绍进来,在开放、包容、学习、借鉴、改良理念的指导下,我国的司法改革创新也蓬勃开展。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裁判文书的价值开始受到社会的关注,无论法院在一个国家中的政治、法律地位如何,法官撰写的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书面裁判文书是法院权威地源泉与衡量标准。裁判文书作为审判程度和司法权力运行的结果,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高度浓缩,充分体现着一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民主化程度。在民事判决中公开合议庭法官的不同意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有关司法民主以及裁判公开的制度,对于提高法院公信力,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义。早在2001年,广州海事法院就在一起损害赔偿纠纷的判决书中公开记载了合议庭成员两种不同的意见,接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对公开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制度进行了探索。  在民事判决中公开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不仅可以督促合议庭成员提高审判案件的责任心,促进审判程序的公开透明,还可以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案结事了。然而,在看到民事判决中不同意见书制度的优点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该制度存在着立法缺失、制度屏障。中国化以及适用不当所带来的法官压力骤增、滥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使我国不同意见制度的推行缺乏正当性依据,而且运行过程也显得有悖诉讼法理。本文认为,欲完善并合理推行民事判决中的不同意见书制度,就必须对不同意见书制度的性质进行正确定位,同时消除阻碍不同意见书制度运行的制度屏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事判决中的不同意见书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致引起或催生其他问题。  本文共计三万五千余字,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  引言介绍了不同意见书制度的渊源及进行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正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不同意见”的内涵界定。该部分首先对国外不同意见的内涵予以介绍,接着论述了我国目前学者对不同意见概念的描述,随后引出了本文对不同意见内涵的界定。  第二部分为域外视野中的不同意见书制度。该部分首先介绍了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不同意见书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其次介绍了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大喜国家有关不同意见书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最后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不同意见书制度的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进行了比较。  第三部分为中国语境中的不同意见书制度。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广州海事法院不同意见书制度之实践;其次总结了我国不同意见书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揭示我国民事判决中不同意见书制度确立的制度屏障。  第四部分为民事判决中不同意见书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该部分首先对民事判决中的不同意见书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其次对民事判决中的不同意见书制度的性质给予定位;再次介绍了民事判决中不同意见书制度的本土化构建;最后介绍了不同意见书制度确立需要的相应配套制度的改革。  结语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指出在民事判决中确立不同意见书制度,可以改善合议庭合而不议的现状,同时加大和提高司法公开的力度和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提高法官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将判决书看的明明白白,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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