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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现代行政国家的出现,公权力逐步向私权领域扩张,从而形成了公私法律关系关联的许多案件。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单一的诉讼程序面对这种关联案件时,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应对。而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两个程序的同时使用又由于缺少协调配合而导致案件趋于复杂化。而当事人面对这类关联案件时,在诉讼程序选择上的难度也大大增加,且往往会遇到许多不能预见的困难。本文通过对实践在各式各样的民事行政关联案件的分析,将民事行政关联案件划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当事人首先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第二类是当事人首先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基于同一事实存在着关联的行政法律关系,该行政法律关系的确定对于民事裁判具有必要性。本文选择了第二类案件进行了讨论。即如果当事人首先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对于民事诉讼过程出现附属行政争议,且该行政争议对于民事裁判会产生实质影响时,民事法院应当如何作出处理?整理材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理论上意见各有不同,而实践中的作法也是莫衷一是。笔者通过对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意图找到一种比较合理的答案。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导论、正文、结语。其中正文有四章。导论从现实的背景出发,勾勒了有关民事行政关联诉讼的总体情况,说明了写作本文的初衷和意义;第一章中分析了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即行政争议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时所呈现出来的样态;并具体分析了民事审判庭对行政行为有权进行有限的审查;文章的第二章与第三章是本文的主体内容,在这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