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解除农民养老之忧而建立的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失“保险”的内在规定性,它以个人自愿缴费为主,集体和国家对缴费的贡献很小。在新形势下,结合国际比较研究表明,完善与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必然性。本文以浙江省为例,探讨在经济发达省份率先改革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对其运行机制进行初步探析。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宏观上与国家保持一致,但在新形势下已在不断探索改革,如在失地农民保险方面已有许多新做法。本文认为,在浙江省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传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现行的一些新做法,合理构建一种新型的,适合经济发达省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提出了研究的问题,对论文的选题进行了说明,并就相关的概念进行了评述;第二章是文献综述,根据国外社会保险模式的演进脉络,进一步明确我国在人口老龄化下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国内的研究表明,当前对区域性的研究仍显不足;第三章是概述浙江省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演进过程,分析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并提出它在具备制度实施背景良好,实施方式多样性的个性特征;第四章从理论基础的角度,论证了浙江省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性,分别从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西方福利理论以及统筹城乡发展理论等方面给予论证,并结合浙江省在经济与政策可行性方面的有利条件,提出改革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第五章编制了浙江省农村国民生命表,以此为基础,结合浙江农民收支情况进行缴费模拟测算,进一步论证了浙江省具备条件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机制。
本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第一,浙江农民已经具备了参保能力,例如,若以年利率2.5%,月领取标准200元为条件,浙江20~40岁的农民均具备自主参保能力。因此,要尽快完善和改革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要求适龄参保农民尽早参加缴费,如果不抓住现在的有利时间,将错过最好的制度建设时机,使广大农民将面临老年生活难以获得足够保障的风险。因此,不管农民选取何种交费标准,有一点必须坚持,即要使农民形成为自己将来养老投保的理念。第三、要改变政府扶持方式,以前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政策扶持要改为资金扶持。研究表明,对50岁以上的农民,政府要对其不足部分进行测算,给予适当资金补贴,这种补贴越早,政府负债将越轻。第四,要加大对农保基金的运营力度,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由于农保基金受利率变化影响巨大,因此要适当寻找多种投资渠道,借鉴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方式,通过基金的保值增值来提高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