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国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民生问题,然而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特殊属性,市场无法保障其供给。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和市场失灵的解决者,必然要承担起管理农产品安全的职责,政府机构及其人员的作为对农产品安全的监管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现行的监管体系下,对政府监管行为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 论文通过选取猪肉“瘦肉精”问题这一具有显著代表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以2011年河南“瘦肉精”事件为典型案例,来分析和探讨政府是如何对“瘦肉精”问题实施监管,以及政府的行为最终是怎样影响到监管效果的。由于“瘦肉精”猪肉市场失灵的存在、猪肉质量安全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了政府在“瘦肉精”问题中的监管者身份。当前的“瘦肉精”问题监管体系所包含的组织体制、制度供给和内外部环境构成了政府实施监管的行为空间。尽管这一行为空间对政府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监管机构作为理性的有机体,还是会从中寻找漏洞和突破口在监管实践中采取各种策略行为,以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这些策略性行为给“瘦肉精”问题的监管带来极大阻碍,因此纠正政府的行为偏差也就成为保障“瘦肉精”监管效果的重要目标。 论文从宏观的“瘦肉精”监管体系着眼,研究政府在其中的微观行为,以期找到监管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所在,具有针对性地提出纠正政府行为的建议措施,希望能够为政府尽快解决“瘦肉精”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