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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日照侵权案件数量与日俱增,逐步演化为一种新型法律纠纷。此类纠纷通常涉及居民众多,具有群体性、涉稳性特征,社会影响巨大,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日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探讨,形成了一些研究成果,但对日照权的概念、日照权的法律属性、日照侵权认定、日照侵权赔偿等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且这些研究本身多存在两个不足:一是研究者的研究视野主要集中于私法领域,从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角度,特别是从与住宅日照密切相关的规划管理实践出发进行系统研究的不多;二是几乎所有研究者都将目光聚焦于城市,农村地区的日照权保护问题尚未见有人问津。文章拟尝试弥补当前理论研究之不足,以城乡规划管理实践为基础,结合有关行政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民法理论、诉讼实践,从日照权的概念及日照侵权的构成入手,以国家日照标准为尺度,阐述了日照权的“有限性”及日照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认为经规划部门合法许可的建设行为应当成为阻却日照侵权的法定事由。文章随后对城乡规划管理中规划部门遇到的住宅日照管理疑难问题及相关做法进行了梳理分析:对现行住宅日照标准的合理性、日照分析存在的问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规划监督检查对日照权的行政保护以及乡村地区的日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在此基础上,文章从明确赋予日照权人“适度日照权”、调整现行国家日照标准、实行城乡日照标准差异化管理、规范日照分析管理、建立规划许可前日照遮挡协商补偿机制、实行日照侵权过错责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定日照侵权赔偿规定等7个方面提出完善日照权保护立法的建议,并在对日照权人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途径维权的特点进行比较后,提出建立行政保护为主、司法救济为辅的日照权保护模式,重点从强化规划许可公示与听证、加大规划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建立日照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等3方面为日照权提供有力的行政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