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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下,量刑证据已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量刑证据是否全面收集关涉到量刑建议、量刑辩护以及量刑裁决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能否顺利有效地开展,并直接影响着量刑公正的实现,也制约着整个量刑程序的改革实效。因而,对量刑证据收集问题研究,不仅能深化对量刑证据理论体系的认识,又能契合量刑实务中强化量刑取证的迫切要求,更有助于推进量刑程序的纵深改革。本文基于诉讼系统论的视角,以逮捕必要性证据、起诉必要性证据和量刑证据具有同质性为立论基础,重点论述量刑证据的收集范围、收集主体以及如何落实的相关内容。概括来说,文章的基本论点在于:量刑证据实质上是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外的有关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并与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证据具有同质性,因而应当主要由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阶段进行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也有取证的权利;检察官和法官基于客观义务、诉讼关照义务有补充收集的义务;应通过强化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落实检察官客观义务和法官诉讼关照义务来实现量刑证据的取证任务。本文由引言和正文构成,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研究量刑证据的概念和范围。从内涵上来说,量刑证据主要是指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外的有关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从外延上来说,量刑证据涉及有关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被害方以及社会因素四个方面的各种量刑资料。量刑证据与捕诉必要性证据在内涵、范围、证据属性以及证明客体等方面具有趋同性。因此,量刑证据在审查逮捕阶段就表现为逮捕必要性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表现为起诉必要性和量刑建议的根据,在审判阶段则是量刑的依据。第二部分研究量刑证据由谁收集的问题。有关量刑证据收集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是量刑证据由控辩审中的一方或多方收集,二是由控辩审以外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负责收集或者分担取证任务等。鉴于量刑证据与捕诉必要性证据具有同质性,不仅仅在审判阶段才需要量刑证据,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也需要量刑证据,而无论是否有逮捕必要,还是是否有起诉必要,都应当由侦查机关(部门)承担证明责任,因此,量刑证据主要应由侦查机关(部门)收集,但辩方、被害方、检察机关和法院等也有取证的权利或者义务。这样界定量刑证据收集主体的合理性在于,它能够在不增加诉讼主体和诉讼成本并符合取证客观全面要求的前提下,有助于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量刑建议的工作,也有助于法院合理地进行量刑活动。第三部分主要从动态角度来分析量刑证据收集的实现问题。鉴于量刑证据的收集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从强化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保障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落实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法官的诉讼关照义务等方面将量刑取证落到实处。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应切实履行对逮捕必要性和起诉必要性条件的证明责任,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各方主体应为辩护人有效行使调查取证权给予支持,尤其是公检法机关应依法采取有力措施来保障辩护人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证据;基于客观义务的要求,检察官应在侦查取证的基础上补充收集量刑证据,必要时可以引导对量刑事实的侦查工作,并对辩护人和被害方等收集量刑证据给予相关的保障;对于庭审中量刑事实存疑或者变化等问题,法官需要履行诉讼关照义务,必要时可通过补充收集量刑证据来应对,但法官依职权进行庭外调查应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