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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业主权利的构成和实现两个角度来构建业主权利的这一体系。首先,从传统民法理论中与业主有关的内容入手,逻辑上厘清固有理论资源中涉及调整多数人对同一建筑物的享有权利以及共同的使用和管理关系各项制度间关系,分析传统理论中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制度所显现出的理论解释的不足和规制能力的缺失。然后,重新界定业主权利这一概念,即以区分所有权为前置条件、基于业主身份所享有的独立的权利集合,并对业主权利的主要内容进行类型行分析来重构业主权利体系。任何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又必须有合理的组织和运作程序,所以文章最后着重阐述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法律地位及组织运行规则,以期在解决我国有关物业管理所遇到问题及完善和发展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设计上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