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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僵硬、机械的国内法在调整国际商事法律关系方面显得愈来愈捉襟见肘、力不从心。为了摆脱国内法的桎梏,商人们迫切呼吁和提倡通过自己的国际商事实践来推动一种“自治性”的新法律的产生。由于这种新法律无论是在性质、特征、渊源还是形式上都根源于欧洲中世纪商人法。著名英国法学家施米托夫将这种调整国家商事法律关系的新法律称为新商人法。新商人法是应国际商事实践的发展要求而产生的,并在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商人法不仅满足了调整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需要而且体现了商人理念和商业精神,对国际经济以及我国的对外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施米托夫提出新商人法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新商人法的定义、适用、效力以及地位等基本理论的争议从未间断过。当今新商人法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本文旨在通过对其发展趋势的侧重研究,形成对新商人法的整体把握,旨在为新商人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指明正确的方向。本文从新商人法的主要理论问题的探讨入手,以期通过对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论证,形成对新商人法统一化、合理化的认识,同时以中世纪商人法的理论认识为基础,深化对新商人法的正确理解。笔者认为将New Law Merchant界定为欧洲中世纪商人法基础上的新商人法,而不是跨国商法或商人习惯法。新商人法是指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事实践中逐渐自发创造的,以国际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被商人社会普遍承认的,独立于国内法的自治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制定主体的“私”化、逐步成文化、国际性、便捷性、灵活性、自治性等特征,同时也有“不确定性”、“模糊性”的缺点。虽然根源于中世纪商人法,但在社会基础、规则体系、法律效力、形成速度等方面又有根本性的不同。本文第二、三、四章结合新商人法在实践中的发展,具体分析了新商人法在立法方面、司法实践领域以及其与冲突法关系方面的发展趋势。从立法角度来看,新商人法在形式方面呈现出统一化和逐步法典化的趋势,在内容上呈现出在传统领域根据实践发展变化不断修正趋向逐渐完善,并开始向新兴领域渗透的发展趋势。就司法实践领域而言,新商人法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国际仲裁领域的适用越来广泛,同时其法律效力也不在不断增强。从新商人法与冲突法关系的发展趋势视角来看,冲突法与新商人法都是调整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武器,新商人法在国际商事法律关系调整方面的地位会不断提高,冲突法的重要性在降低。最后,结合新商人法发展趋势,提出我国应该在应对新商人法发展趋势上作出反思,并提出一些有益的探索。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到新商人法的法典化进程中,确实融入到国际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去。吸收当今新商人法法律体系中的有益成分来完善我国的国内商事法律体系的建构。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主张应当扩大新商人法在我国的适用。通过探讨新商人法与冲突法在调整国际商事法律关系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主张重构我国的商事法律的立法模式,重视商人自治法在商事法律关系调整中的重要地位,实现国家制定法与商人自治法的互动发展。最后指出,新商人法至今仍是一个未臻完善的法律体系,要重视对新商人法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