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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在人类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森林呈现“资源总量相对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的状况,同时,林地流失、林木过量采伐现象频发,人为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仍是造成林木资源损失的重要原因,严重影响林木资源的正常生长和生态环境的平衡,利用完善的刑事立法对破坏林木资源行为加以规制刻不容缓。但我国破坏林木资源犯罪在立法上存在许多不足,须对相关立法加以完善,本文即是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探讨和分析,以期提出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我国刑法将破坏林木资源犯罪置于分则第六章“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之下,可以看出,在长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观念下,林木资源的价值总是依附于人类的发展而存在,立法也是将重心放于保护林木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其生态价值,对林木资源生态价值的保护不具有直接性,对林木生态价值的重要位阶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刑事制裁力度不够且缺乏应对林木资源犯罪的针对性措施。本文结合国内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系统的分析我国破坏林木资源犯罪的立法沿革及立法现状,归纳我国建国以来立法的进步和不足之处,立足我国国情和立法背景,比较分析国内外立法,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与教训,并结合我国刑事政策和经济发展政策,建议以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指导破坏林木资源犯罪的立法,引入环境权的概念,并将环境权作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这一类罪的客体,充分保护林木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此外,刑事责任方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提高相应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上限,并增加有针对性的刑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