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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工业的国际合作是指两国或多国为分担军事装备的总的开发和生产成本及工作而进行的联合。军事工业的国际合作与一般工业的国际合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点在于两者发生的背景相同,两者所遵循的经济原理相同,两者的目的相同;二者的区别在于军事工业国际合作的对象具有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性,核心产品与技术的不可共享性和综合因素制约性。从军事工业国际合作对象上,可分为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其中,军事联盟内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开展的最为广泛。军事工业的国际合作经历了初级阶段、发展阶段和全面合作三个阶段的演进过程,各阶段特点鲜明。其中,初级阶段合作方式比较单一,在伙伴的选择上也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发展阶段,合作参与国的范围逐渐扩大,合作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出现了合作生产和合作开发模式;全面合作阶段具有机制灵活、形式丰富、模式多样的特点,出现了国家战略性联盟、国际联营公司、跨国合并与收购等方式。 由于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国际武器装备市场逐渐萎缩,各国内部市场容量日益狭小,导致武器装备生产力的相对过剩。而全球军事工业的横向或纵向联合,则可以为武器装备生产商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和军事利益。军事工业国际合作的经济动因包括,降低武器装备生产的成本,减少武器研制开发的费用和风险,缓解行业内就业问题,使技术在合作参与国之间进行有效转移等;合作的军事动因包括为参与国带来军事安全的利益,保持西方大国和其他国家关系,巩固联盟战略等。 军事工业中国际合作的主要形式一是关系密切的合作协定,包括外国投资、转包生产、许可证生产、跨国合并与收购、企业国际联营等;二是松散形式的公司间协议,包括合作开发生产、国家战略联盟和合作协议安排等。其中合作开发与生产、国家战略联盟、企业国际联营以及跨国合并与收购等模式是当今世界军事工业国际合作采用得较多的四种模式。合作开发与生产是参加合作的两国或多国面临一项产品或一个工程项目时,以其中一方或各方的科研成果为基础,对具有明确市场目标的产品或工艺的共同开发。典型的案例为美国同欧洲进行了多项武器合作开发与生产的协定,甚至在重要的军用系统上也有对外国供应商的依赖。对我国而言,在合作开发和生产的过程中,我们应着眼于成本的节约和学习军事工业研发、生产方面的经验。同时注意在这个过程中注意加强技术创新,加大自主研发。国家战略联盟是一种在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军工企业之间的松散工业布局,用来共享情报,或者对未来可能的合作生产或共同开发进行研究。法国宇航·马特拉公司与德国宇航公司、西班牙航空制造公司合并组成的欧洲航空防务与航天公司(EDAS)是该模式的典型案例。它的成立增加了与美国在国际航天市场抗衡的砝码,推进了欧洲共同防务建设,减少了重复建设。企业国际联营是指为了合作开发和生产某一特定武器或一类武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军工企业联合拥有及共同经营的一种国际合作方式。欧洲内部在近年间诞生了若干跨国联营的军火生产企业,其前提是军工企业国际联营的前提是双方有共同的利益目标,战略资源优势互补是进行军工企业的国际联营基本条件,而国家之间的联盟关系则是影响军工企业的国际联营是否成功的一个充分非必要因素。军事工业的跨国合并与收购是指一国的军工生产企业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整个资产或足以行使经营控制权的股份收买下来,从而达到控制该企业经营的目的。主要涉及美欧之间的跨大西洋的并购,以及各大军火生产国在军事装备生产能力较弱国发生的收购。通过跨国的合并收购,可以使双方产生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技术的应用效率,增加市场份额等。 通过对军事工业国际合作动因进行的分析,运用系统工程中模糊综合评判的理论和模糊数学的模糊运算法则,建立考察我国军事工业开展国际合作需求系数的评价模型,通过对我国军事工业实际进行量化模拟,最后确定我国开展军事工业国际合作的需求程度系数为82.184。在量化分析明确我国军事工业开展国际合作必要性以及前文对各个模式的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我国军事工业参与国际合作的启示是:根据我国国情选定合适的军事工业国际合作的模式;尽快完善我国军事工业开展国际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军事工业国际合作专门管理机构的作用;加大政府对我国军事工业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参与上游产业链分工的机会;明确我国军事工业参与国际合作的步骤;坚持军事工业国际合作的多元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