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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在破产程序与特殊海事程序的交叉处,还是在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的审判中,地位都举足轻重,因为管辖权与否事关一国的国家利益,所以在跨境海事破产案件中,涉及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一直存在。但是,目前,国际社会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条约来协调跨国海上破产问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示范法”)是跨境破产领域中唯一的一部指导性规范,但其性质也仅限于规范,不如法律条文那样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吸收使用示范法的同时,各国还没有充分考虑国际海事法的发展。因此,海事法律与破产法律制度之间仍然存在矛盾,跨境海事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管辖权问题依然紧迫。基于此背景,本文去探讨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并辅以韩进海运破产案的分析,目的是为我国的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使我国在处理跨境海事破产案件时能够更加有效,切实保障我国的国家利益。本文加上引言和结语共有六部分组成,正文四部分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是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法律问题概述;第二部分介绍了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相关国际规则;第三部分选取韩进海运破产案例,通过分析新加坡、美国、中国对该案的处理,总结出处理跨境海事破产管辖权案件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跨境海事破产管辖案件处理的建议,为缓解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适应跨国海事破产领域的国际合作趋势,增加中国与国际社会在有关领域的支持与合作。作者还指出,通过这项研究,一方面,世界各国遵循了跨国境破产法统一的国际趋势,协调了境海事破产程序的协调,以及我们希望可以首先在海事领域尝试破产统一运动。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完善国内跨境破产法,加强国际合作,以便更好地与全球跨境破产统一运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