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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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压力不断增大,自杀行为也越加普遍。通过调查发现,参与到他人自杀的行为(称“自杀关联行为”)是促成自杀率提高的因素之一。其中,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最具普遍性、典型性。但是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该行为,导致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虽然大部分案件参照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有些以无罪论处,造成司法混乱。为了在实践中更合理地处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本文认为有必要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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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压力不断增大,自杀行为也越加普遍。通过调查发现,参与到他人自杀的行为(称“自杀关联行为”)是促成自杀率提高的因素之一。其中,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最具普遍性、典型性。但是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该行为,导致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虽然大部分案件参照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有些以无罪论处,造成司法混乱。为了在实践中更合理地处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本文认为有必要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另谋出路。笔者认为实践中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做法缺乏理论依据,有必要将该行为单独成罪,增设教唆、帮助自杀罪。本文总共分为三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进行概述。在本章中,笔者明确了自杀行为的含义以及自杀行为的性质,为法外空间。界定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介绍了该行为的内涵,并与其他自杀相关行为进行了区分。阐述了该行为的立法现状和司法认定,在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对该行为的相关规定,司法实务中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同时适用较低的法定刑罚。第二章笔者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设立教唆、帮助自杀罪。首先,反驳了实务中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被判故意杀人罪的做法,笔者认为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缺乏理论依据。对此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对理论界主张的入罪路径进行否定,即自杀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教唆、帮助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正犯,教唆、帮助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三个方面。其次,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具备当罚性,该行为的当罚性是将其单独成罪的前提条件。另外阐述了刑法学界各学者所主张的当罚依据,借鉴学者的观点后,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由于该行为对社会单独引发了危害,因而当罚。其次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单独设立一个新罪名是可行的。诸多国家将该行为单独成罪,单独成罪的入罪路径在国外取得极好的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行为具备单独成罪的罪质。而该行为却不符合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必要设立单独的新罪名。最后,分析了单独成罪的四大优势以进一步肯定单独成罪的合理性。第三章为教唆、帮助自杀罪的立法设计。笔者在本章中论述了该罪的罪状设置以及刑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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