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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救助人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成功地救助遇险的船舶、货物,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救助报酬。关于海难救助的性质、形式及相关的法律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以往的研究都比较多也比较深入,但在海难救助领域中的行政救助方面,即国家主管机关从事和控制的海难救助方面,相关的研究并不多,从而导致实践中一些问题无法解决。 水上交通安全涉及公众人命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因而是公共安全,国家主管机关应对其进行管理。有国家主管机关参与的海难救助即行政救助。这其中包括国家主管机关直接从事的海难救助和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海难救助。行政救助使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其中涉及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主体地位、获得报酬的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还涉及到普通商船在国家主管机关的指挥、控制下参与海难救助活动的一系列问题。 本文通过对以上法律关系的分析,结合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约的规定,以及我国国家海上安全主管机关的现状,对我国海难救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