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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城市化进程的脚步也逐渐加快,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项目、环境项目以及旅游、娱乐项目建设用地量也在大量增加。为了满足各种需要的发展,土地征收成为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现象。由此导致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征地问题以及其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财产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土地征收制度是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制度,在美国称为“最高领土权”,在英国称为“强制收买”或者“强制取得”,在法、德和我国台湾省称“土地征收”,在日本称为“土地收用”或“土地收买”,在香港特区称为“官地收回”,尽管名称各异,这个制度实质上就是现代国家以非市场方式取得非公有财产的强制性途径。多年来,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实施,保障了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加快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这一制度因沿袭了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导致我国本来就很稀缺的农用地锐减,而且由于土地利益的分配不均,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利益,使得政府、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集体以及农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党和国家对此事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今年新修订的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从宪法的高度对征地以及补偿制度予以了规定。征地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诸多领域。本文意从民法角度探讨如何规范土地征收制度。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历史沿革及与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比较。在这部分里,又分为三个小部分。一是新中国各个阶段的土地征收制度。新中国建立以来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建设初期关于土地征收的立法,这段时间的立法对于恢复国民经济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并且为以后提供了立法思路。第二阶段,从“大跃进”到“文革”之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确定了土地所有权流转的不可逆性。第三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这段时间的立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一直处于调整阶段。二是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介绍国外征地制度是从保护私有权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非常注重被征地人的利益保护。三是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与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比较,认为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忽视个人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第二部分,我国征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三个小部分。一、我国征地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四个原则,分别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以及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二、我国现行土地征收的目的以及存在的问题即公共利益范围限定不严格。很多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采取征地的方式,一方面造成大量农民丧失土地,另一方面,征而不用的现象普遍,大量土地闲置。三、土地征用补偿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四方面,土地征用的补偿范围太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太低,土地征用补偿金额确定的单方性以及征地补偿费用的落实不尽如人意。这四方面是现在我国征地割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造成被征地农民生活困苦,社会不稳定的罪魁祸首。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征地制度的建议,分为三小部分。一、确立土地征收制度的理念基础。从贯彻物权独立和平等保护的基本理念和正确定位公共利益两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要在物权法中确立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平等地位,以及通过列举和概括并用的方式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二、土地征收的原则。包括三个原则,保护耕地、实行耕地的动态平衡原则,公平第一、兼顾效率原则以及慎用征地权的原则。三、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明确以下四方面:1.明晰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受偿主体。应当确定土地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有,并对土地的所有权属实行登记,当发生产权纠纷时,应考虑历史上的支配情况以及现实中的占有情况而确定所有权,若是仍不能确定,就确认归村民小组所有,以更加彻底地保障农民的权益。2.土地征收的客体。分析了我国征地的客体特点,建议规定土地征收的客体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以及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然后确定征地地点的限制,应该避免征收文物古迹、现行公共事业使用地以及尽量选择损失最少的地点并避免征收耕地。3.土地征收的范围。包括面积范围、区域范围和时间范围,总体讲是征收事业所需的必要范围,不能超范围征地,并要在事业发生时征地,避免未用先征的现象。4.土地征收补偿问题,通过确立特别牺牲理论作为法理基础,建议征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应该从三方面完善。一是按市价补偿原则,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二是细化补偿的项目,扩大补偿的范围,实行可得利益补偿和土地附属利益补偿原则。三是补偿项目应该具体统一。 根据各地实践以及我国的现状,为了延续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笔者建议将土地按照其收益能力量化到农民个人,成立土地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社,建立集体土地权益由农民共同享有的土地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