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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控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呈现出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的特点,在交通要道、商场超市、宾馆教室、办公楼道等地方随处可见其身影,其大规模的应用一方面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使得个人逐渐丧失私人生活的秘密性。大数据技术的进步和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个人隐私面临被侵犯的风险也更大,一旦个人隐私被泄露或出卖,因信息传播成本低、范围广,受众不特定,结果必定会陷入难以补救的境地。由于传统的研究更加侧重于保护公民在私人场所的隐私,忽视了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缺乏关于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制度的适用规则,无从保护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无法指引解决实践中发生的冲突。值此民法典立法之际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于人格权立法,进一步完善和提供公共场所隐私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为解决电子监控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这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对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隐私权进行研究,通过结合现有的国内外学术界的观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我国现有的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对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的隐私权保护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绪论,包括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方法;第二部分从隐私权、公共场所、电子监控、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内涵入手,主要论述了隐私权和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发展及特征,并对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保护的独特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公共场所电子监控对隐私权的影响,首先分析了电子监控的设置和利用现状,其次从侵权行为类型、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三方面对电子监控侵犯隐私权进行讨论,最后讨论了公共场所电子监控对隐私权的限制;第四部分主要从国内立法关于隐私权和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出发,分析了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作者从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总体思路、细化关于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三个角度进行论述提出电子监控下隐私权保护的建议,希望对公共场所电子监控下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