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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作为现有技术的例外指是在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时而给予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因特殊情况而导致的公开一定的免疫期,申请人在宽限期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其发明将不被认为丧失了新颖性。我国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采用的是狭义宽限期制度,仅对自申请日前6个月内的在因首次展出、首次发表以及他人违背申请人意愿而泄露其内容这三种特殊情形所造成的公开给予宽限期保护。而在200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实体专利法约》第一份草案中对新颖性宽限期所作的规定采用的是12个月的广义宽限期以及绝对新颖性标准,这与我国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规定有着很大的差别。而这份草案代表着全球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一体化进程中的国际协调的新趋势,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及发明人对此应该如何应对,如何把握申请专利的时机,以及是否应该对我国专利法作出相应修改,这都是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了解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渊源和制度背景,确定了研究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意义和在新颖性判断过程中的价值,然后通过大量阅读文献资料,介绍了我国和在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世界上各国关于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规定存在的主要类型进行了归纳,并对国际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比较总结,主要包括:(1)美国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规定及近期修改;(2)日本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及其近期修改;(3)欧洲专利公约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及发展;(4)中国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及我国企业和发明人在运用新颖宽限期制度时所的存在问题。通过上述的研究,对全球各国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同时对我国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修改提出了几点意见,主要包括:(1)对保护范围的修改,主要指增加在发明试验或评估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公开;(2)修改宽限期制度的保护期限,将6个月的狭义的宽限期改为12个月的广义宽限期;对我国企业和发明人利用我国现有《专利法》中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提供建议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