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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供了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目标函数不一致以及契约的不完备等代理风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作为项目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更易产生委托代理风险,同时基于项目实施过程的多层次性委托代理链条,使得对于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成为必然。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要想克服代理风险就需要进行约束与激励机制的设计,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的问题,降低代理风险。对于我国项目实施过程的实践而言,就是要构建一套监管机制,从监管主体、监管运行方式以及监管制度安排三个方面治理代理风险。然而目前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存在监管权力失衡、监管法律滞后、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使监管成效无法真正体现。B市政府在项目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在监管主体设计、监管制度安排以及监管运行方式方面的构建具有普世推广价值。因此项目实施过程需要构建完整的监管机制,在监管主体方面建立决策、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权力体系,引入多元化监督主体,在监管制度方面,填补契约漏洞,构建基础的法律环境,形成完整的监管程序与规范,在监管运行方面,实现正向激励与负面约束,同时要把握激励与约束的平衡,最终搭建完善的监管机制来克服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以及契约不完备所引发的代理风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