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洗钱与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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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特别是利用金融系统和工具的洗钱犯罪活动,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日益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2002年6月,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任称,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一万亿至三万亿美元。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字显示,全球每年“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全世界GDP的2%至5%。有人甚至将洗钱列为仅次于外汇、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数额巨大的洗钱活动对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同时由于“脏钱”重新进入流通并游离于任何统计数字之外,从而能使一个国家的货币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并有可能对利率和汇率产生影响,已引起世界各国执法机构、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进入本世纪,反洗钱更成为衡量政府能力、国家信誉的标志。特别是“9·11”以后,反洗钱又与打击恐怖组织联系起来。从我国国内的情况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谋利型犯罪问题非常严重,非法收益数额巨大;从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赃物使国家无法追缴的现象非常严重,说明我国反洗钱任务紧迫。从国际形势看,洗钱活动逐渐向“洗钱天堂”和一些洗钱法规不完善、反洗钱人员经验不足的国家转移。我国的社会经济稳定,外汇兑换对经常性项目不加限制,极可能被国际洗钱集团选中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场所。若任由其发展,其结果必将影响我国的金融体系、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破坏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破坏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已迫在眉睫。 本文从分析洗钱犯罪活动入手,借鉴国际反洗钱经验和标准,对洗钱犯罪的概念、基本特征、方式、危害性进行分析,并归纳了国际反洗钱工作的经验和我国反洗钱管理现状,提出我国反洗钱管理的对策及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洗钱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银行或地下钱庄进行;三是具有跨国性。各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洗钱犯罪的危害性极大,主要表现在: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三是助长官员贪污腐败,造成贪官外逃,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四是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影响银行业务的拓展,诱发金融危机;五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冲击合法经济,破坏国家投资环境。近年来洗钱犯罪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升。洗钱过程十分复杂,手段众多,其主要方式一种是利用银行、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各种金融工具以及能提供资金转换的各种手段进行洗钱,如对银行而言,将非法收入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等,另外还包括通过地下钱庄洗钱、投资洗钱、进出口贸易等多种形式,选用何种手段,主要由当时、当地的法律、金融状况及洗钱的最终目的决定。但是,无论洗钱过程如何复杂,根据洗钱过程中不同的行为样态和行为目的,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处置阶段、多层化阶段和整合阶段。洗钱是犯罪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已成为实现犯罪利润的生命线。洗钱使犯罪者得以实现其经济目的,并通过金钱实现犯罪的恶性膨胀和恶性循环。洗钱对经济、金融乃至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危害。 反洗钱虽然是一个新兴的课题,但由于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危害性较大,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目前主要的国际反洗钱机构包括联合国、金融行动特别组织(FATF)、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欧洲理事会、国际刑警组织的犯罪资金调查组等,在他们的领导下,国际社会在反洗钱和反控融资方面的合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例如联合国先后通过《禁毒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金融行动特别组织通过了《关于洗钱问题的40条建议》等,这些法律文件已成为当前国际反洗钱领域中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推动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立法以及国际反洗钱制度的发展。 为有效地遏制洗钱犯罪,自1989年起,我国不断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工作机制。在立法上,自1989年正式加入《联合国禁毒公约》、1991年《刑法修订草案》首次出现了惩治“洗钱罪”的条文后,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至2006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不断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组织机构上,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后,为加强反洗钱工作力度,公安部门设立洗钱犯罪侦察处,外汇局设置了反洗钱工作管理处,至2003年9月中央银行成立反洗钱局,2004年组建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建立了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保证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有序开展。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参与创建了欧亚反洗钱组织(EAG),积极申请加入FATF,还先后与40多个国家签署了70多个有关警务合作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纪要,广泛开展双边和多边反洗钱合作。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在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还存在着以下的问题和不足:第一,客户尽职调查的措施还不够彻底和有效,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尚待提高。第二,可疑交易报告往往过于注重数量,识别报送成本较大。第三,各行业反洗钱工作开展不平衡。第四,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的技术手段、信息交互平台等基础设施还相对滞后。 我国的反洗钱对策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必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继续完善我国反洗钱的立法体系。一是要在《刑法》中增加洗钱相关的罪名,实现通过反洗钱遏止多种严重犯罪的目的,二是追究金融机构违法责任,以刑法作为后盾,保障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业制度的有效执行执行。三是加快《反恐怖法》立法进程,将反恐怖融资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建立健全的反洗钱组织体系。建议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洗钱犯罪的侦查机构,在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加强不同领域间的反洗钱合作等。 第三,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主要包括:金融监管部门要统筹安排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反洗钱金融监管措施;加快金融改革,规范民间融资,取缔非法地下钱庄等等。第四,完善反洗钱的技术保障。一是充分发挥高科技处理信息的优势,建议要尽快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系统、诚信系统、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检测报告系统三个系统。二是建立完善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加快网络建设,全面实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电子化报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指标体系,提高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水平。 第四,运用高科技反洗钱。一是针对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行为,建立明确的密钥管理规范。二是针对利用网络银行进行洗钱的行为,切实履行客户身份的辨明义务。三是针对利用网上赌场进行的洗钱活动,建立保持记录制度。 第五,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第六,建立反洗钱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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