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能动司法对于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探寻中国司法自主道路做出的一种司法选择。能动司法强调人民法院应秉承“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主旨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到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是一种司法政策或是司法方式的体现。这与美国法官造法、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主义在概念、内容和语境等方面存在极大的不同,但不能据此完全否认两者之间存在的共性。在我国法学界当前的研究和探索中,对能动司法内涵有多种解读,对能动司法的定位与能动边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在司法实务界,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和规范约束,在能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过度能动和盲目能动等问题。为促进能动司法的正确施行,首先应明确能动司法在法律方面和职权方面的界限,坚持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规范能动限度以及准确定位能动方向促使科学的能动体系的形成。其次,应注重从纵向和横向的角度出发搭建合理规范的能动运行制度,同时通过健全运行能动司法的相关保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国能动司法的合理化、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