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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规则一直是民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规则之一。该规则涉及传统民法中众多基础理论,包括法律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的区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等等。我国《物权法》制定之后学界对无权处分的诸多问题依然没有定论。同时,由于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借鉴了法国和德国的不同规定,导致了立法上对无权处分规则的规定较为模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对无权买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做出了新的规定,文章以此为契机,从学理上对无权处分规则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处分的基本理论”。本章主要对处分及处分行为的概念进行阐述。首先介绍传统民法中“处分行为”的理论渊源和意义,在此基础上厘清与处分行为相关的概念,同时分析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及原因。最后,介绍处分权与无权处分的概念,为下文进一步展开论述做铺垫。第二章“处分行为有无对无权处分的影响”。由于世界各国对处分行为理论态度并不相同,因此本部分以是否承认处分行为理论为标准,分别介绍了有处分行为的国家的无权处分规则和无处分行为国家的无权处分规则,试图探求物权变动模式的区别对无权处分规则的影响。同时,解析无权处分规则与善意取得制度、不当得利制度的联系。第三章“我国无权处分规则的现状与重构”。首先,从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规则入手,分析现阶段我国学界对无权处分规则的不同理解。结合上文,阐述我国的无权处分规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我国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催告行为的性质,追认行为的性质等。其次,通过对我国交易行为的“三个阶段和两个关系”的分析,论述处分权的缺乏对交易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的无权处分规则进行重构。同时,在本部分中还论述了我国的善意取得、不当得利制度,以期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理论和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