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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活跃主体。新形势下的合作经济组织不管是农业合作社还是牧业合作社经济模式的建立和迅速发展进一步突显了我国家庭承包经营模式日益凸显的问题及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补足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足、顺利开展合作经济的有效运行,现是我们日益面临的严峻挑战。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中,经济强者和经济弱者并存,这是必然的经济现象。对于弱者,政府必须给予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合作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又是基本经济组织的弱者。政府对合作社的保护,应该首先是法律保护。以此怎样构建一个有效的外在制度即法律制度来保护和维护牧业合作社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本文运用了文献法,调查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主要探讨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草场承包经营制模式对草原保护利用的实践效应。在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牧区推行的过程、施行所带来的现实意义及影响、还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等。第二部分,是牧业合作社模式对草原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及可行性分析。在此部分主要介绍牧业合作社的基本法律问题及结合牧业合作社典型案例,来论述牧业合作社形式对草原保护利用的积极效应问题及日后能在牧区得到广泛施行的可行性分析。第三部分,也是本文的最主要部分,以上述两部分内容为基础,在该部分主要探讨牧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构想问题。在该部分主要通过剖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国外法律的某些规定和结合牧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探讨牧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构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