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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是提高国家法治水平的必然选择,是保障和改善群众生活水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对我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国各省市便开始进行部署实施,云南省司法厅为了建立全覆盖的线下服务平台,于2016年颁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意见》。同时随着全国各地体系建设均遇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于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体系建设的目标、举措与总体要求;(1)司法部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体系建设的16项服务内容与相应的责任主体;(2)这两个文件成为当前全国范围内指导各省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文件。为了更好的完成《意见》对体系建设的规划目标,本文选取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分析,然后以行政法与行政管理相关理论为指导,给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及措施。本文主要由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引言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等情况;正文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内涵、体系建设的政策依据、理论基础以及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现状、问题、原因及解决思路与措施进行逐一分析;结语部分,结合云南省体系建设完善的举措,以期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完善提供新思路。正文部分,共包括三个逻辑板块:第一板块,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概述和体系建设的政策依据、理论基础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确定本文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含义,即由政府主导,其他主体广泛参与,以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为主要支持建立的,具有法律宣传、援助、咨询等多项功能的线上及线下法律服务平台及相关保障制度的总称。然后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特征,不仅应具有政府主导性、专业性、普惠性、整合性四个较为普遍的特征,还应具备功能性特征,即通过建设、运行体系,能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以及最大程度的将法律纠纷化解在诉讼前,发挥减轻司法压力,提高国家法治水平的功能。最后指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形式内容是线上、线下服务平台的综合建设,实质内容是16项具体的法律服务内容。第二个部分首先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依据进行了简单梳理,然后简单概述了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及行政监督三个理论的基本内涵,并分别指出其在体系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第二个板块,主要是通过图表总结、数据分析的方式对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成绩与现状、存在的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清楚明了的呈现。第一部分首先总结了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前取得的成绩。然后将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平台,通过文字表述、图表归纳、数据分析的方式对其建设运行的现状进行了客观呈现和分析。第二个部分,首先指出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线上和线下平台的在建设中分别存在的细节问题。包括线上平台存在法律服务板块服务模式化、政府法制板块难以实际运行、特色栏目板块实际内容缺乏的问题;线下平台存在实体平台运行效率低下、实体平台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然后总结出线上线下平台共同存在的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功能性特征发挥不明显的问题。第三个部分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展开了深入分析,提出之所以会出现问题,一是因为缺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理论基础,二是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三是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资金不足;四是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运行过程中,行政主体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第三个板块,主要是对于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完善提出思路指引和具体解决实际问题的措施。第一部分建设完善思路主要是从宏观层面结合问题出现的原因,明确完善体系建设的思考路径:首先要做的就是将建立体系建设的法律规定当做前提。然后总结整理公共法律体系建设的相关理论对体系建设进行相应的指导。最后要做的就是确定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所具有的主导地位。第二部分,具体措施指的是针对解决文中所提到的云南省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完善举措。第一可以依照改变政府职能的相关政策规定,建设服务型政府,使政府能够从体系建设、运维的实践事务中脱离出来,化微观践行为宏观调控,让政府能够更全面的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以此解决线上线下平台存在的细节问题。第二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引入律师的参与,充分利用律师所具有的中立性特征,发挥律师在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纽带作用,解决体系存在的社会化程度不高,法律服务质量不高的的问题。三是通过建立体系运行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评价机制,加强政府的行政监督,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以后建设运行中的问题能够被及时发现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