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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开对被害人承诺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清晰相关案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及程度,对于促使部分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从一个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转化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从一个超法规的从宽事由转化为法定的从宽事由,进而促使定罪量刑规则更加明确完整,亦有重要价值。对于因被害人承诺诱发危害行为的现象,当下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已经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一些国家刑法还将其中一部分明确归入出罪因素。本文试在中外学者关于被害人承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对做出有效承诺的条件、可被做出承诺的法益范畴、承诺行为对定罪以及量刑的影响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字27000字。第一部分:承诺的概述。首先,对有效承诺的告知、时间和对象做了基本的概述。笔者认为,承诺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为侵害人所获知为基本的前提条件,如果仅仅是内心的认可,则不能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承诺。按照承诺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作为排除刑事违法性的承诺,事前和事中是做出有效承诺的时间要件,并且行为人可以在侵害结果发生前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事后承诺仅仅是作为影响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而存在,不能排除刑事违法性。承诺的对象既包括承诺的行为又包括承诺的结果,并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中进行分析。其次,通过对承诺人的理解能力的阐述,分析了在缺乏意志下承诺的效果,包括在认识错误、欺骗和威胁与胁迫下所作的承诺。最后,根据有效承诺做出的条件,分析代理承诺是否具有亲自承诺的效果,据此予以理解承诺的主体条件。第二部分:承诺的法益范畴。首先,表明了承诺权限的理论基础——国家权力由个人权利让渡形成,法律以权利本位决定承诺的有效性以及直接被害人理论对有效承诺的影响。通过对承诺权限理论基础的研究,表明为什么可以存在“得承诺不违法”的原理。其次,着重分析了承诺的法益范畴。国家和社会法益由于承诺人不具有承诺权限,因此不在承诺的范围内。在个人法益中,由于生命法益的特殊性,生命法益被排除在承诺范围之内。同时分析了身体健康法益的可限制承诺以及可以承诺的个人法益。第三部分:承诺行为对定罪的影响。首先,讨论的是为什么存在被害人的承诺就可以排除刑事违法性,将一项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合法化。在此着重讨论的是承诺行为是对个人自由的边界的确认、承诺行为虽然在形式上违法,但却不具备实质违法性的内涵以及作为一种私人性的交易行为,这种承诺所引发的犯罪行为缺少一种社会危害性的结果。通过对该原因的分析,表明了承诺行为存在的合理性、正当性。其次,根据以上原因的分析,从强奸罪和轻伤罪入手,具体的阐明了承诺行为是如何排除刑事违法性,如何阐明“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这一原理的。第四部分:承诺行为对量刑的影响。承诺行为不仅可以影响定罪,同时可以影响量刑。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从陕西安乐死案件入手,结合前文所述的理论知识,具体的阐明了承诺行为对量刑的影响。承诺不仅仅可以作为一种酌定的量刑情节存在于我国的刑事司法中,也可以通过刑事立法引入到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去,成为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