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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经济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历代相承,不断增益发展。从法律形式上看,古代经济法律不仅存在于历代综合性法典,而且还大量散见于帝王诏旨、单行法令,以及各种条例之中。如对其内容类别之,本文将其归纳为农业经济管理、手工业管理、市场管理、货币管理、赋役管理以及对外贸易管理几个方面。 农业经济法制的核心是土地所有制关系。夏、商、西周三代从法律意义上讲属土地公有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是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文学写照。春秋战国之后,土地私有制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与这一基础相统一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构成了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主干。除土地制度外,历朝政权还制定了诸如对农田水利、种子、畜力、仓库管理等方面的法令,秦的《田律》、《厩苑律》、《仓律》;两汉的《水令》、《田令》、《租挈》;宋代王安石变法推行的《农田水利法》、《青苗法》等皆属。 有关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制,目前从文献记载看,最早的当属《周礼·考工记》的记载,它侧重于对产品制作方法和规格的规定。至秦汉,随着手工业生产规模地扩大,对手工业生产管理方面的法令内容已涉及到管理机构的设置、主管官吏的考课以及产品生产指令和定额等等。在当政者有条件允准的时空里,劳动人民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对手工业生产不断进行探索和更新,从而才有了诸如造纸、天文仪、印刷术、火药等的发明,为人类文明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买卖关系,随之也出现了规范市场方面的法制。春秋时期,我国已有“市”的形成,秦汉之后,随工商业的发展,在城市中不仅“市”的数量增多,而且还出现了行业专市。管理市场的机 构及官吏也随“市”的出现而设置,法令对其行使管理职责既赋予了大 小不等的权力,又厘定了奖惩其政绩的细则。 货币管理法制、赋役管理法制是古代经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 国古代自西周始就己有了“钱法”。从史料记载看,至少从秦朝开始,对 私铸钱的行为,各代法令都是予以严惩的,特别在宋代出现了纸币“交 子”后,朝廷更是严格控制印制权。赋税摇役是古代国家政权赖以生存 的基础,从先秦时期的“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至秦汉 的口赋、算赋和各种摇役,隋唐的租庸调,以及唐后期和宋、元的两税 法,再至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地”,中国古代的赋役制 度不断演绎并发展。 我国古代有关外贸管理的法制也起始较早。汉时的“符传”当是其 出入境贸易的许可证,这种许可证制度,确定了二千多年中国封建社会 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隋唐时期由于外交上的开放政策,使对外贸易也 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不仅东南海卜贸易日渐活跃,改变了以往仅局限 于西北边关贸易的状况,而且还分别出现了调整陆上边关贸易的“互市 法”和东南海上贸易的“市舶法”。宋,元承袭了隋唐外贸法制的内容, 且有自己的特征,其分别制定的“市舶条法”和“市舶则法”,对外贸管 理机构的名称、职贡、通商口岸、商船管理、进出口税收,以及对走私 厅为的惩处都有专门规定。明情两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木期,地主阶级 初期的进步性和在早中期所表现出来的创新精神均己丧失殆尽,加之倭 寇对东南沿海的骚扰,于是从明朝始,从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出发, 统治者把海外贸易的着眼点从互通有无、增加财政收支转移到“崇本抑 末”,宣传皇朝声威的政治方面,从而使中国封建社会对外贸易法制的内 在精神发生重大转变,即放弃了鼓励、提倡和积极开展对外贸易,而代 之以闭关自守和严行海禁。 与特定的民族、社会、文化以及历史阶段相一致,我国古代经济汪 制有其自身特征:首先,在农和商的关系上,统治者历来视农为“本”, 而把商业视为“末作”。中国古代基本推行“重本抑末”的政策。重“本” 的目的在于确认和建立封建经济基础,而商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 用统治者也是有所认识的,统治者之所以“抑末”而不是“灭商”,原因 就在于商业是沟通农业与手工业、此地与彼地联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但由于工商业可以获取巨大的物质财富,大工商业者能够利用其财富交 通王侯,甚至左右政局,所以,统治者对工商业的自由发展就不能等闲 视之,历代统治者采取的“抑末”措施,要么直接派官吏经营商业,要 么以法律加以控制。显然“抑末”的目的同样在于维护封建经济的完整 性和持续性,从而打击和限制其他不利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