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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有句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救助制度就是为了更进一步保障正义应运而生,司法救助制度重在“救急救困”,首要的宗旨就是救急,给予经济确有急迫困难的当事人以帮助。但在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过程中,有关司法救助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备、司法救助的标准模糊、范围过窄、程序缺失、救助金来源不足、无救济及监督机制等问题日渐突出,使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效果大大降低,司法救助制度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本文考察了司法救助制度的起源及发展,探究了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的含义,司法救助制度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经过发展已经形成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司法救助制度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并存的二次元司法救助制度。进而研究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与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制度、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其他救助制度的区别,从而探求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意义,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是诉权平等原则及司法公正的体现,保障了司法权威,缓解了社会矛盾。其次,通过考察域外英美法系中的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中的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救助制度,分析各地区司法救助制度的异同。紧接着,考察了我国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经过检索全国及各省市有关司法救助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司法救助的实践情况、检索有代表性意义的省市司法救助金的发放情况,进而发现我国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在立法、司法、监督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主要有立法位阶较低、司法救助标准模糊、范围过窄、程序欠缺、救助资金不足,监督机制缺失、且与其他救助衔接不够、缺乏统一救助平台等问题。最后从以上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力求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能够救助更多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体现该制度的公益性及济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