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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主要单证,提单也成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关系涉及的当事人很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该文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三人的角度,主要讨论非合同当事人的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享有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比较各国国内法及国际公约,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的定义、相互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都规定得不明确也不统一,带来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比如中间的提单持有人(中间商)是否承担提单下的赔偿责任,收货人是否必须凭提单提货等.中国海商法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主要表现为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和前后矛盾.该文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合理做法,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2003年9月的运输法文本文件,重新对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使两者作为并列的、互不包含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两者根据提单分别享有的权利义务.另外文中还提到了提单善意取得、运输单证的形式对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以及两者的诉权问题.最后,该文提出了关于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立法建议,这也正是这篇论文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