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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开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突出,保护环境,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模式就显得非常重要。人民在赋予国家机关公权力的同时,国家机关也应当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然而现实中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环境的承受度,过度开采资源等破坏环境的事件一再发生,所以怎样监督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将公权力的行使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对于环境的保护和公权力的行使,建立一个有广泛主体参与的监督机制,在发现破坏环境的违法行政行为时构建一个适格的原告从而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制度非常必要,所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应运而生。本文将在分析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和启动机制的问题。在原告的问题上,本文将研究原告确立的基本法理基础,包括利益关系理论、行政信托理论和私人检察官理论。然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授予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几个适合作为原告的主题,包括公民、社会公益团体、检察机关、各民族党派和民族自治组织中的环境保护部门,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接下来,本文将研究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授予这些主题原告资格,包括通过立法途径、司法解释途径、移植民法中的相关制度途径和创设“环境权”的途径。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中将重点研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启动程序问题,在探讨两种启动模式的基础上重点研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包括前置程序存在的价值和不利影响,并且尝试在程序的设置方面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最后探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激励措施,重点探讨理论界争议很大的关于激励措施的合理性问题,然后研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相关费用承担问题,在律师的相关作用和律师费用承担问题中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由于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处于创设阶段,对于此制度的法理上的探讨就十分重要,制度的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另外,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的紧迫性,制度的设计还应当考虑到制度运行的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