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2006年12月11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正式生效,作为我国金融业核心领域的银行业在地域、业务种类、客户对象等各个方面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标志着我国加入WTO后五年保护期的结束。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力的显著增强、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金融监管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金融全球化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一方面,它加剧了金融体系固有的风险,另一方面,使金融风险在各国之间迅速传播,从而加大了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全球性的金融风险构成了国际统一监管的现实基础,同时也使金融监管的危机导向特征更加明显。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在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体制及监管范围等方面都表现出与传统金融监管不同的特点。使得金融监管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加深入复杂,金融监管所采用的方式也发生变化。而在开放条件下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则取决于各国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经营方式等内在因素和各国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体制等外生因素的共同作用。现行的监管模式以机构监管为主,但是由于功能性监管能够更好的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逐步向这一方向过渡。对我国而言,我国在金融开放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面对金融业的不断开放,我国的金融业还要经历更多的挑战。一个是为规避金融监管而变革传统的管理制度所形成的新的市场行为,即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在规避监管的同时增大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并且改变了金融系统运作的基础条件,导致金融监管主体的重叠与缺位并存。另一个是混业经营的发展对金融监管产生了较大的冲击。金融机构经营界限的模糊,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以其成熟多样的金融产品、先进的经营模式、丰富的管理经验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影响,加之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制衡、协调机制,对混业经营特别是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而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采取有效对策。一是要转变监管理念,有效控制风险,从而提高监管水平;二是从法律法规体系重视金融监管,做到立法明晰、执法准确,强化金融监管功能;三是适应变化形势,加强监管创新,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四是根据形势需要,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机制,这不仅是要求国内监管机构的合作,同时还要加强国内与国际间监管机构的协调,从而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