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过劳死”是一种未老先衰、猝然死亡的生命现象,最近几年来在我国急剧蔓延。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却没有对“过劳死”的性质和地位作出明确的界定。以致当出现“过劳死”案件时,上到国家执法机关下到一般的劳动者都会觉得无所适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由于大量的“过劳死”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紧张关系不言而喻,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局面,既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过劳死”法律规制相关问题是一个较为新颖的课题,目前国内学者对于“过劳死”法律规制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总体上缺乏深入探讨。同时,国内对“过劳死”研究基本上是从社会学角度进行的,从法学角度进行研究的不多,范围较窄。所以笔者以我国现行法律空白的角度为出发点对“过劳死”进行了系统、深入和全面的研究,突破了仅仅立足于社会学这个角度研究的局限性,对“过劳死”问题进行类型化研究并作出认定,从而不断完善我国应对“过劳死”的法律机制。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充分运用比较、列举等方法,对我国及日本、美国有关“过劳死”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并透过不同立法规定的表面文字,探讨出各个立法背后深层次的合理性逻辑,以便对处理“过劳死”问题进行更详细的梳理,列举出在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不同领域的缺陷和解决之道。为了不让读者感觉太晦涩,本文以关涉“过劳死”的几个案例开篇,从而引出了“过劳死”这一新鲜说法,在日本定义和国际通用定义的基础上比较了我国定义的不同,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过劳死”肆虐的制度性成因,并较为详细地论述了“过劳死”的法律性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系统地阐述了“过劳死”制度化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从根本上解决相关不足的法律措施及其他辅助制度,以达到减少并最终杜绝“过劳死”现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