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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是学生来到高校求学的重要目标,它代表了学生在某个阶段的学习状况是否符合特定的要求。授予学位权是高等学校所特有的一项权力,是由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所授权的权力,具有高专业性和学术性的特点,也因此司法权对其的干预受到严格的限制。近年来,随着与学位有关的教育诉讼案件频发,高校诉讼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诉讼登上历史舞台,高校站在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上,接受法庭的审判已经成为一种现实。根据我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由此可见,已经授予的学位也是可以撤销的,撤销学位诉讼成为一类新的高校学位诉讼进入人们视野。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笼统和模糊,以及理论界目前对撤销学位问题并未像拒发“两证”诉讼那样讨论与重视,因此,当相关的案例发生之后,留下许多的争议和问题。本文将由陈颖诉中山大学撤销学位案出发,以撤销学位诉讼为切入点,主要运用实例分析和归纳分析的方法,综合我国学界在此问题上的各种看法,对撤销学位诉讼相关问题做出探讨。文章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探讨撤销学位行为的可诉性以及高等学校的被告资格;第二章主要探讨撤销学位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法院可以对高校的撤销行为审查到何种程度;第三章是撤销学位诉讼的延伸问题,即目前我国撤销学位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此应如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