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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营销作为新兴的社交电子商务,有着天然的优势,通讯录的朋友为微信营销打造了稳定的市场基础,在朋友圈发一条要约广告,便会收到不少的承诺,相比企业的公众号营销,朋友圈营销的成交量更多,成交率更高。微信营销具有针对性的定制营销,不少消费者表示喜欢这种交流、交易方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中小商家加入朋友圈营销的队伍,契合了“互联网+”时代的经济特点,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程增砖添瓦。伴随着微信营销队伍的壮大,微信交易市场欣欣向荣,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样式也层出不穷,假代购现象尤为突出。2015年,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受理的网络购物投诉案件占远程购物总投诉量的95.41%,比去年同期上升3.13%。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主要投诉的对象涉及电商平台购物、微信代购。消费者投诉的侵权案件数量每年都在大幅度增加,挫败了消费者购物的积极性,不利于消费结构的调整,不利于供给侧结构的改革。微信营销是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现有的立法不能很有效地规制微信营销领域的违法经营行为,微信营销的虚拟性、隐蔽性不利于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有效地监管,再加上行业协会监管能力有限,致使消费者的维权路径变得更加复杂,因此研究我国微信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微信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微信营销的法律概念和两种主要模式,分析微信营销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然后从法律关系和保护手段的角度阐述了微信营销中消费者维权的特殊性,接着分析微信营销中消费者常用的退货求偿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安全权、生命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被侵犯的现状;其次,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分析微信营销中消费者权益遭侵害的原因;再次,笔者对美日移动社交营销中消费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分析;最后,从完善立法、加强政府监管、健全司法救济机制的多维角度,提出完善微信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本篇论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阐述了完善微信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是微信营销的基本概述,首先界定微信营销的法律概念、B2C和C2C两种主要模式;其次分析了微信营销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接着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多样的保护手段阐释了微信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最后分析了微信营销中消费者权益遭侵害的现状,即以下四种类型:消费者知情权被限制、公平交易权难以保证、安全权遭受威胁、求偿权实施困难。第三部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国微信营销中消费者权益遭侵害的原因,分别从立法不全、执法不严、司法不畅三个角度出发,立法方面,现有法律对微信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不明确、缺乏统一的规范;执法方面,缺乏统一有效的市场准入机制、缺乏对产品来源的监管制度;司法方面,消费者维权举证难、消费者可供选择的维权途径少论证了微信营销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第四部分列举了美国和日本移动社交营销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经过比较得知美国的Facebook营销和日本的Line营销跟我国的微信营销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为完善我国微信营销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和借鉴,如建立健全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第五部分通过以上章节对微信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从立法、强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司法四个角度提出完善微信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法律对策。立法方面,明晰现有法律的调整范围、颁布《电子商务法》;强化对微信营销中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生命财产安全权、个人信息安全权、退货求偿权的保护;政府监管方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产品来源追溯制度;司法救济方面,调整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构建和完善适应微信营销发展的ODR,全方位保护微信营销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