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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共计三万余字。其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范围、目的以及国内国际研究的现状,为本文的正文部分引出相关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作了铺垫。结语部分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正文的第一部分论及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及其实现的国际准则。该部分首先简要论述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有作用。然后,立足于联合国相关公约,对律师帮助原则和律师责任进行比较考察,并把律师帮助的相关国际准则作为底限标准,进一步探寻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发挥作用的保障举措,继而为本文第二、三部分提供参照系数和类比模型。正文的第二部分阐述了辩护律师在我国审查起诉阶段作用发挥的现状及反思,主要是对存在问题和陈因进行透视。首先,针对存在的问题,主要侧重于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相关规定对辩护律师在我国审查起诉阶段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履行哪些义务进行归纳并作简要的评析;同时,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审视这些书面上权利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困境,直观地展示了辩护律师在我国审查起诉阶段作用发挥的真实状态。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诉辩双方获取信息的途径失衡和诉讼中保护辩方权益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古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此语结合律师辩护制度,则意味着辩护律师要能真正、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必须要占据一定数量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信息,否则,律师的辩护就会成为“无米之炊”。基于此,笔者重点论及了“诉辩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信息的途径失衡”部分,凸显立法规定的异化和缺失,其存在的具体问题包括: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辩护律师阅卷难、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辩护律师交换意见难、辩护律师对诉讼程序知悉权缺少法律规定。其次,基于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剖析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之成因。原因可归结为:立法的缺陷、制度的缺损、观念的滞后、审前诉讼结构的非诉化、律师队伍自身的因素。正文的第三部分为完善和强化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作用之改革举措,总共包含四个方面,即更新诉讼观念、优化诉讼结构、革新立法、相关配套机制的构建。其中,“革新立法”和“相关配套机制的构建”为该部分的重点论及对象。首先,就“革新立法”而言,笔者主张,应遵循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完善和强化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执业权利,使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摆脱行使法定诉讼权利所遭遇到的困境。此外,法谚云:“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为避免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不徒具空文,就必须加强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有鉴于此,笔者从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救济机制予以探索,主要从理顺有效的救济途径和引入程序性制裁机制两个层面进行阐述,希冀权利得以落实,作用得以发挥。最后,就“相关配套机制的构建”而言,笔者认为,完善和强化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作用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构建诉前证据开示制度、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约束机制,其目的是为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提供制度的支撑。在程序设置上,应确立辩诉协商中的辩护律师作用、刑事和解中的辩护律师作用,其目的是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发挥作用搭建更多的程序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