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困境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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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公众参与立法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立法机关在制定立法制度时必须采用的措施,是体现立法制度科学性和民主性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进一步创新公众参与立法途径,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这一报告内容对公众参与立法在新时代的发展提出了期许。最近几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建设中不断完善,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较十年前相比也明显增强。公众参与立法具有两个层面上的意义,一来,公众参与立法是公众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二来,公众参与立法也是我国民主立法原则的重要体现。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公众对参与立法工作的意愿和重视度都在逐步提高。因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公众参与立法息息相关,基于此公众参与的意愿也较之前显著增强。各地立法机关保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落实,已经成为未来各地方立法发展过程中亟待落实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含义及其必要性入手,着重分析了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三市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现状,并总结了在实施中的几点不足和原因,主要包括:立法信息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应该公开的范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尚未确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相对狭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保障不完善还有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够的问题。综上,针对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三市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面临的问题及其成因提出完善的建议。首先,立法信息的公开应当由立法机关主动公开,并横贯立法阶段全程,即立法规划、计划和法案起草的意见征求阶段、法案的提出、审议、表决与公布以及修改、补充和评估阶段。其次,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上看,应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扩大至立法后评估阶段上来;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上看,应大力促进互联网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利用互联网作为桥梁,拓宽公众参与时的途径,同时不忘线下公众参与渠道的建设,做到线上和线下一体化推进。再次,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途径有听证会、座谈会、立法协商会等,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对地方立法座谈会、听证会和协商会的一些具体细节予以合理的规定。最后,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具体包括:第一,立法机关在宣传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工作上应做到双管齐下,在线下建立基层群众立法联系点,在线上及时公布立法信息或宣传公众参与立法;第二,地方立法机关可探索一些新型的方式,如采取提供参与地方立法的公众以一些物质方面的奖励,来激励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和积极性;第三,立法机关应当通过一定的机制将公众参与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过仔细的考量并反馈给公众,立法机关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无论是否采纳都应当告知公众并说明理由。在现行的立法体系内,通过探讨和深入研究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制度建设,从而塑造一个政治环境良好的社会,促进社会公众积极投身于地方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来,进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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