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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在我国有其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由于赌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巩固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历朝历代都禁止赌博。虽然历朝历代都禁止赌博,但赌博现象却屡禁不止。发展到今天,赌博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违法的赌博行为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观念、良好的社会风尚以及和谐社会的建构不相符合,它助长了不劳而获的思想,对家庭的和睦、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构成了威胁。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这三种行为罪状的描述、法定刑的规定都存在着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赌博的方式呈现日益多元化的趋势,网络赌博、地下赌球,跨境赌博的出现,使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对新出现的赌博行为无法准确的予以定罪量刑,此罪名已经成了问题之罪,不利于打击赌博违法犯罪。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继出台了《关于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两个文件,当中的规定对司法实践确实也起到了积极的辅助作用,但并未完全解决赌博犯罪立法缺陷的所有问题,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笔者针对我国刑法赌博罪规定存在的缺陷,结合刑法的社会防卫原则、谦抑性原则、宽严相济原则以及罪行均衡原则加以分析,通过与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对赌博罪的立法规定相比较,对我国赌博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