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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重申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名誉侵权责任制度,但对于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无所作为,使我国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仍然停留在上世纪颁布的司法解释零散规定的状态,这样的现状与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重要性极不相符。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选择对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之一的相对免责特权展开研究,主张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相对免责特权抗辩规则,以完善我国的名誉侵权责任抗辩制度。 相对免责特权是法律赋予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得以免予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一种保护,作为平衡名誉利益与其他重要利益的灵活调整器,相对免责特权具有保护重要利益、促进信息公开与传播等价值。与美国名誉侵权法上成熟、全面的相对免责特权规则相比,我国对相对免责特权的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都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的方法系统深入地研究了美国名誉侵权法上的相对免责特权,包括相对免责特权的适用场合、相对免责特权的滥用情形。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就如何完善我国名誉侵权责任相对免责特权抗辩制度进行探讨。